“这意味着父辈的同意要约束后代,甚至最遥远的后代们,直至永远”。
1789年,杰斐逊在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讨论了“一代人是否有权约束另一代人”,他的回答是干脆的,“不”。然而这个回答等于宣判了
宪法概念的死刑。后来杰斐逊提出
宪法必须每隔二三十年制定一次,因为每一代人都有权制定他们自己的
宪法,因为“死去的人没有任何权利”。人民不应该受到一群已经死去的、也不可能预料到我们今天处境的绅士们的奴役。这种激进的民主主义不仅否定了宪政,也从根本上否定了法治。按照杰斐逊或潘恩的看法,那么一切法律的有效期也都不能超过二十年。这种唯理主义的教条论,和卢梭已经相去不远。在法国1793年通过的
宪法第
28条中,雅各宾派写下了杰斐逊在美国无法实现的主张——
这一代人不得使后一代人服从他们的法律。
杰斐逊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在宣言中他接受了自然权利的在先价值约束,因为价值的在先是一种先验意义上的在先,它的背后有着不言而喻的令人激动的背景。但
宪法文本对于后世的在先却是一种彻底经验主义的、时间上的在先。对这种在先约束的认同是英国判例法传统的精髓,但在抽象价值上,这几乎是庸俗和琐碎的。当保守的伯克宣称,1688年光荣革命所确立的英国议会的主权,“在法律上约束其后世直至时间的尽头”。托玛斯·潘恩和杰斐逊都无法接受这种对未来的人民意志的“奴役”。把时间和寿命的因素考虑进来,民主就不仅仅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且必须像潘恩一样强调是由活着的人(the living)中的多数来统治。如果我们将美国二百年历史中的全体人民假设成一个共时性的群体,我们将发现
宪法的概念所导致的,恰恰不是民主政治,而是一种由极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体制。按照杰斐逊的极端说法,“一代人之于另一代人,正如一个独立国家之于另一个独立国家 ”,那么宪政主义在历史的意义上就不仅是不民主的,甚至还成了一个殖民主义的政体。
不接受历史累积的经验主义的文本约束,就等于否定了立宪的意义,而将
宪法在任何意义上都等同于普通法律,换言之就等于没有
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更加倾向于民主主义理想的杰斐逊或潘恩,都是一个犹豫的、不彻底的立宪主义者。这种激进而教条的认识,和休谟批评的契约论的唯理主义色彩有很大的关系。杰斐逊等人深受洛克的影响。洛克的契约论尽管不是唯意志论的,而强调在先的价值约束。但契约论本身仍然有着唯理主义的虚构。接受经验主义的在先约束,显然会对一种虚构的理论体系带来冲击、造成漏洞。尽管洛克本人通过“遗产继承意味着对最初契约的默认”这一概念接受了立宪对后世产生的约束力。但多数持契约论立场的如康德、杰斐逊等人却不愿接受这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