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会增加我们的选择自由,亚里士多德对这一点还有更精辟的发挥。他说,人们的快乐也来自于帮助自己的朋友和同伴。但这种快乐同样和私有财产有关。在“一切公有制的城邦中,人们无力作出慷慨之举”,也没有人能够表现出善心。因为你不可能拿不属于你的东西去慷慨助人。在公有的制度下,慷慨与善心的典范,只会逐步被人遗忘。只有在私有财产制度下,人们才可能发挥乐善和仁心 。
对此,孟德斯鸠有一个提纲挈领的归纳,他说,“财产权是道德之神”。
在基督教传统中,耶稣在《马可福音》第十章有一句著名的挖苦话,他说,“有钱的人要进入天国,比骆驼穿过针眼还要艰难”。这似乎代表着基督教对于私有财产的否定态度,早期循规蹈矩的教会思想家如奥古斯丁,都顺着这句话把私有财产看作一种非自然的恶。但耶稣在说这句话之前先提了一个问,他问来人是否遵守了“不可凶杀、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诫条。“不可偷盗”是十诫中的第八誡,杜兰特在《世界文明史》中写道,摩西的第八诫“认可了私有财产,并与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结合”。偷盗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耶稣没有说出来的一个前提,是偷盗的人将比拥有财富的人更不可能进入天国。按照奥古斯丁的观点,私有财产被视为恶是和世俗生活被视为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原罪和人类堕落的产物。因此将财产视为恶并不意味着一种否定,恰恰意味着对日常生活的一种认同。所以奥古斯丁一方面劝导基督徒不要执著于在天国里并不存在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他又坚决谴责那种禁止基督徒在有罪的尘世中拥有财产的观点。因此新约对于财产的藐视态度只是一种超越性的宗教态度,这种态度仍然以在世俗生活中尊重私有财产为前提,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慷慨必须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前提一样。
接受了自然法传统的中世纪神学托马斯·阿奎那,他对私有财产的理解比奥古斯丁更加乐观,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把财产理解为一种自然和善。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也认为《十诫》和自然法是高度一致的,他也特别提到了第八诫,以此来反对财产公有和当时暴乱的农民们要求平分财产的“邪恶”主张。1525年,路德发表《反对杀人越货的农民暴徒》的小册子,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 。
罗马教皇庇护十二世,这样评论私有财产的意义 :
如果个人被剥夺了获取财产的希望,还能向他提高什么自然的激励呢?保持个性是和个人财产权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当你千真万确的拿走我赖以谋生的手段时,你不是在夺去我的生命吗?
五、价值约束和文本约束
宪政的在先约束有两种意义,一是前面谈论的自然权利先于立宪而存在的价值约束,这是一种起源上的在先约束。我们再引用美国最高法院杰克逊法官的一段经典性的表达,再一次充满敬意的来描述这种源自自然法传统的观念 :
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另一种,是宪政秩序在演进中出现的经验主义的约束。这种约束与
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密不可分。是一种积累在
宪法文本之上的在先约束。如果将
宪法看作一种契约,同时将立宪视为创立一种长期性政治框架的努力,那么休谟提出的指责就会立刻成为一个契约论者和民主主义者无法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