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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第三波”——“华东师大”演讲

  很显然,任何在先的约束都可能受到来自不同价值观的质疑。在政治上确认任何一种在先的价值,都可能引起争议和对妨害思想多元化的担心。但绝对的价值多元是人类秩序中不曾有过的,绝对的多元和绝对的民主一样会毁掉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宪政民主制度下的价值多元性,也是在确认了某种在先约束的前提下呈现出来的多元。但这是迄今为止一切有效的政治秩序所能提供的最大化的多元性。因为宪政的在先约束和一切神权政治或意识形态政治相比,是一种最小化的在先约束。自然权利是一种最低调的超验价值,它把这种在先价值放在每个人平等的和切身的权利上,这种价值约束并不妨害民意继续向前高歌猛进,它仅仅是阻止了民意的向后的侵犯。因此宪政的在先约束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约束,是一种把支点放在退无可退的地方的一种约束。换言之,只可能存在比宪政更加高调的政治理想,但决不可能还有比宪政更加低调的政治秩序,比宪政更低调就只可能是无秩序。
  所以宪政主义所遇到的挑战基本上都来自各种左翼的思想,即可不可以把个人主义的在先价值约束去掉,把政治秩序的支点从个人继续往前,推到群体、社会、国家或人民那里去。这种推导从经验上看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把支点放在某种“公意”上的绝对民主观,它的唯意志论色彩使任何针对“多数人”的在先价值约束都不复存在。另一种是历史主义的国家观,它的支点更高,甚至轻易地越过了多数人的头顶和意志,而将一个历史目的论的整全性体价值树立为对政治秩序和公共生活的在先约束。但这种意识形态的约束仅仅是名义上的,因为它的内容虚妄而抽象,所以事实上也并不存在任何在先的、可以对这种政治秩序构成真正约束的价值。相反,一个超越全体个人之上的整全性目标,只会对每个人的意志和权利构成丧失分寸的、也不知道哪里才是终点的持续的伤害。因此在实践上,历史主义的国家观和绝对民主的后果都是一样的,没有在先的约束,却充满了在后的侵犯。
  
  
  四、财产权
  
      不可偷盗。
    ——《旧约·十诫第八诫》
        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
        ——休谟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私有财产就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能定份止争。这和中国传统思想对于名份的强调是一致的。韩非子曾说,当山上发现一只野兔,就算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会在后面追逐,因为野兔的名份未定。每个人都想得到野兔,这种想法是正当的。但市场上有上百只兔子,路过的凡夫俗子们,却连看都懒得去看一眼。不是因为他们比尧舜还要高尚,而是他们知道那已经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只有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亚里士多德说,当一个人感到一个东西为其所有时,便会获得无限的快乐。人们热爱自己所有的物并从中获得满足,这是自爱的延续,是根植于人本性的、一种自然的情感。休谟后来发挥了这个观点,我们知道他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因为休谟认为人的幸福有三个来源,一是个人对幸福的感觉,二是个人品质和气质上的优点,这往往是一个人骄傲的根据,而骄傲正是幸福感觉的源泉。第三就是“个人占有的财产” 。这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因为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包括选择慷慨和奉献。在这三条中,我们会发现前两条都是别人用暴力抢不走的,只有财产随时可能被别人夺走。因此休谟认为一个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由此他才得出了那三条基本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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