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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第三波”——“华东师大”演讲

  简洁的说,宪政主义绝不是“反革命”,宪政主义只是反对“社会革命”。尤其是以暴力手段进行的社会革命。法国革命的最可怕就在于它没有一个围起来的拳击台。因为没有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就没有任何围杆可言。用圣鞠斯特的话说,“在人民和敌人之间,除了断头台就没有别的” 。当时的观察家托克维尔把这样的革命信仰称为“人类精神中最单一、最活跃、最具感染力的病毒”。他这样写道:
  我带着一种恐怖的心态认识到,民众所要求的是对国家整个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同时和系统性的废除。我知道,这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的最危险的革命。
  宪政剔除了社会革命,但在追求一个“有限政府”的目标上,宪政主义者同样是积极的“立宪主义”者和热情的理想主义者。尤其在身处反自由的价值传统和政治现实中,宪政主义体现了在人类源远流长的乌托邦传统中一种共同的精神,即对一种高于现实的更美好的自由生活的渴望。宪政只是用“自由”或个人权利的优先性给了所谓“美好”生活一个明确的下限,就像用“权利”这个概念给了“正义”一个明确的度量衡。宪政主义只是坚持认为离开了自由和权利的优先,“美好”和“正义”云云就会成为空洞无物的箩筐,这个箩筐里面的乌托邦道路就是漫无边际的,一旦取消了用绳子围起来的拳击台,太阳底下就没有市场只有战场。这样的乌托邦就是反自由的乌托邦。但宪政主义并非像许多人误解的那样是对广义上的乌托邦精神的弃绝,恰恰相反,它是以一个最小化的乌托邦去反对一个最大化的乌托邦。
  在1949年,对自由宪政依然充满信心的哈耶克,写下了如此激动人心的句子:
  我们必须再一次将建设自由社会的努力视为一场知识上的冒险,一场需要勇气的事业。我们所缺乏的乃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一份行动纲领。它既不是单纯的维护现状,也不是某种淡化了的社会主义。而是某种名副其实的自由主义激进纲领。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必须从传统社会主义的成功中学到一个重要经验,那就是他们成为乌托邦分子的勇气。正是这种勇气,使他们得到了知识分子的支持,他们因此而对公众舆论产生了影响。而这种舆论在使那些目前看去遥不可及的事情,一天比天更接近于变成现实 。
  
  二、宪政的第三波
  宪政主义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英国虚君共和为代表的古典宪政主义,以1215年贵族们迫使国王签订《自由大宪章》和几十年后的议会产生为发轫。1688年“光荣革命”和一年后威廉国王接受确认议会至高无上原则的《权利法案》,则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标志。二是以美国民主共和为代表的现代宪政主义,以美国宪法及随后前十条修正案的颁布为高峰。尽管大致说来前者具有改良主义和渐进主义的特点,有着漫长的历史演进。而后者在立宪上有激进和强制性立序的革命色彩。但这种区别并非表面看去那么鲜明,因为英美宪政道路的共同点是同样拥有自由主义的启蒙传统和一脉相承的法治模式。这使立宪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改良的和顺水推舟的自发演进。这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政转型就有本质的差别。
  在某种专制主义政治传统下的宪政化,即便最后的立宪是一个温和的休止符,但整个宪政转型本质上都是革命性的。“革命性的宪政主义”就是我们称为宪政的第三个阶段。这里“革命性”的含义,是指宪政转型所完成的对制度传统和价值传统的颠覆性意义,不是指制度转型必须使用暴力革命手段。非西方国家的宪政化基本上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较成功的例子是日本和晚近的韩国。如何在某种专制主义传统下实现“革命性的宪政主义”转型,这是宪政主义在第三阶段的难题。按照美国学者亨廷顿的说法,全世界“民主化的第三波”已经接近了尾声,大多数非西方国家都已完成某种模式的民主化。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大多数民主化的非西方国家都还没有完成“宪政化”。在转型国家,我们到处可以看到某种民主框架下的“无限政府”或一个民选的独裁者,甚至看到动荡的政局和频繁的军事政变。这是因为君王的除魅是不可逆的,民主制度的一旦确立可能与一场暴力革命息息相关,并容易得到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热情支持。但以普选制度为标志的政府民主化完成后,以“有限政府”为诉求的宪政主义要在颠覆性的制度变迁中站稳脚跟,却可能受制于更复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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