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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美国反倾销中的新发货商复审

  三.中国公司在新发货商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公司取得新发货商地位有利于市场的重新取得,在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及时向美国出口
  目前在中国公司申请新发货商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为没有出口行为而被撤销,如2001年的小龙虾,2003年的大蒜等。实际上美国法律中对出口的要求并不严格,只要求有一票实际发货到美国。其中没有明确规定被调查产品的实际发货标准必须是在美国海关报关,因此在初次装运后即可提出申请。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不必像进口后再申请那样在海关时缴纳现金押金。另外法规中也同样没有提出新出口商复审时所要求的发货数量,只是要求具有商业价值的一票即可。究竟多少个货柜可以达到商业价值也没有明确说明,似乎在以往商务部并没有对至少半个货柜数量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提出过是否具备商业价值的异议。所以中国公司在准备开发美国市场时,完全可以先行小批量的发货,然后尽早参加复审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尽早打开美国市场,在以后的贸易中再增加出口额。
  (二)证明出口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中国公司一旦被认定为出口受中央政府控制将失去申请个别税率的机会。因此中国公司在应诉时要积极证明这一点。公司所要做的就是积极同商务部合作,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我国政府今年来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司独立地位的规定,公司制定出口价格、签署合同、选择管理人员、帐务独立的证明。实际上只要中国公司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认真填写了调查问卷,商务部已经倾向于认定中国公司的出口行为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三)正确定位胜诉的税率,不做虚假的销售
  中国产品在价格上有毋庸置疑的优势,所以在胜诉标准上不必死盯零税率。在中国已经进行的新发货商申请案:苹果汁、罐装蘑菇、铅笔、蜂蜜、刹车盘、锥形滚珠轴承、甘氨酸、石蜡、铸铁手工工具、硅、高锰酸钾、小龙虾、大蒜等案件中,部分案件中国公司赢得了零税率,如刹车盘、轴承、小龙虾,也有一部分公司赢得了低税率,如2000年的小龙虾案。由于种种原因,以前对中国产品的倾销税都是畸高的,如大蒜367.67%,小龙虾201.63%。这些产品在国内的成本较低,中国公司只要获得了较低的税率也是有利可图的。因此中国公司在申请时不必因为想得到较低的税率而明显地抬高价格,这样作只会造成让商务部有认定销售是非善意销售的机会。并且应诉人越是力争零税率越会造成商务部官员的逆反心理,而容易认定较高的倾销幅度。所以中国公司可以将胜诉的标准适当调整,不需要弄虚作假,导致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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