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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美国反倾销中的新发货商复审

  认定出口日期时商务部要求提供的文件主要是发票、提单、保单、报关单等等能够反映被调查产品出仓库、发货或装运的时间,以便确定出口的日期。
  2. 善意销售(bona fide sales)
  商务部指出:对销售是否善意的确认对于商务部在复审中的分析,尤其在新发货商复审中,是至为重要的。程序的完整性完全依赖于新发货商的交易是否是善意的。实际操作中商务部通常要全面考察交易的过程来判断是否善意。
  首先商务部要确定的是销售的买主是否是非关联的,出售给关联的公司将被视为是非善意的销售。2002年的大蒜复审中,山东一品公司将货物转移给美国一品公司并由后者销售给美国国内公司,国内起诉方提出美国国内的公司是作为美国一品公司的居间人而发挥作用的,因此是向关联方的销售而不是善意的。商务部在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后并没有确认起诉方的主张。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往来关系,交易的价格是否高于一般的价格,交易的货款最终进入的账户等。
  其次交易本身的善意也是商务部认定的一个考虑方面。国际贸易法院(CIT)曾指出:如果商务部有证据证明发货商人为地安排了出口计划并人为确定出口价格,则以非善意的销售因由而不认定存在销售行为[4]。同时商务部实践中对此项认定采取不同的标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此 CIT也在一案例[5]中表示商务部在认定交易是不具代表性或被歪曲的非善意销售时可以适用较宽泛的方法。通常商务部会根据不同的案件交易状况综合考察交易涉及到的各种因素。例如,在对中国金属镁反倾销终裁中[6],商务部考虑的因素有:销售的时间和申请时间的关系,进口价格同世界市场上的价格比较,产品在销售时美国市场的价格。而在罗马尼亚定尺炭素钢板行政复审撤销裁决中,商务部适用了与上述对中国案件不同的标准,考虑了交易时的整体环境、情势,并不局限于欺诈和交易的不规则性的情势来判断非善意销售。2001年1月发起的大蒜复审中,clipper公司最终被撤销复审。本案中商务部主要考虑的是交易的价格,包括大蒜的种类、大小、销售季节等等,这些因素是否造成大蒜价格的提高。最终商务部认定cilpper公司的价格被人为的提高了。另外商务部还认定clipper公司出口时并未确立明确的销售渠道和销货人,进口商实际上是代表了clipper公司的利益,clipper公司在进口后仍保留了货物的控制权,货物在临时的仓库中存放至将要变质才处理。这种交易的无目的性已经表明了交易的非商业性质,虽然clipper公司的销售有进入(entry)的行为,但并不构成善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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