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者,国际奥委会在与体育运动中的滥用兴奋剂作斗争方面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并在兴奋剂方面它已制定了某些有关的原则,并于1988年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除了有关性别检验的规定外,我们可以说药物准则完全是有关监督和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规则。在法律责任方面,不知情不可作为在法律上免责的理由尤其适用于违反兴奋剂的案件中。此外国际奥委会也适用了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在某运动员的身体内检查出了禁用药物,他/她就被认为服用了兴奋剂;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的原则在这儿不适用。 [10] 另外2003年3月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组织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讨论并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例》主要分为兴奋剂控制、教育与研究、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条例的承认、执行和修改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份全球统一的违禁药物清单; 违反《条例》者必须受到禁赛两年的处罚,特殊情况下例外; 奥运会选手违反《条例》将被没收所获得的奖牌;不执行《条例》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则该项目将被驱逐出奥运会;拒绝签署《条例》的国家不得申办奥运会等。该《条例》正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体育组织铲除滥用兴奋剂现象所遵循的新法典。
在其他方面,譬如获取食物权、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权方面,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国际奥委会也进行了合作。但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赘述。
结束语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是一个范围在不断扩大、内容在不断丰富的权利,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仅涉及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这些国际人权法中的基础性权利,也涉及儿童、妇女、难民、残疾人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和平权、身体健康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它可以以集体人权或个人人权的形式出现,这取决于体育运动的方式和其成员的数量。
联合国被认为是一个通过建立国际和平和安全、进行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相互尊重人权来改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组织。这几个方面的任何一点都是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相一致的。而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进行了合作。通过合作和努力,在这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关注和监督下体育运动规划得到了实现。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也对这些体育运动项目的实施给予了帮助。恰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说:“奥林匹克道德规范和联合国基本原则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天然联系。在维护人类和平和团结方面国际奥委会是联合国的一个盟友。” [16]在不久的将来国际奥委会还有很大可能再与联合国在其他问题上签署合作协定。但目前最重要的难题是如何在体育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建立此类合作关系以确保该理论走向实践,使得体育运动权不再仅仅是一种口头上的权利而应当是实际行动中的权利。国际奥委会在这个方面的行动,尤其是有关的和平权、环境的权利、身体健康权以及发展权方面提供了一些可供遵循的例子。体育运动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一个加深全球相互理解的促进因素,这不仅仅表现在加深体育运动场上的运动员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且还表现在加深更广的不同国家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可以说人权和体育运动都共同促进了国际关系的演变,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应该得到更多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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