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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国际奥委会和有关体育组织在有关发展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即所有人都有从奥林匹克运动产生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中获益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8条关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的规定考虑到了居于奥林匹克运动中心位置的发展原则,即发展体育运动知识,改进运动员的技术水平,鼓励组织体育比赛,促进南北之间的双边合作,以及说服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把体育运动纳入其正式发展资助项目。[10]在体育运动领域,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仅仅是中等的,政府对体育运动发展所拨付的资金因为各种原因而严重短缺。缺乏资金首先限制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的添置完善;缺少资金也意味着体育运动的组织和管理通常是效率低下的,而且由于获得国内外公司赞助的困难这种状况则会进一步恶化。低水平的发展也影响到可以从事的体育运动教育项目,因为经济的限制使得可以得到的教育机会是有限的。[11]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而成立了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创立了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的国际奥林匹克发展论坛,呼吁各国把体育运动纳入其官方发展资助项目。此外,它还寻求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发展规划署的帮助来发展规划中的体育运动 [2]
  (二)和平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废墟上建立的联合国强调国际关系正常化和保持永久和平的重要性,其宪章规定的主要宗旨之一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当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冲突以及被诸如需要发展、削减武器和建立和平等全球关注的事项混合在一起时,就迫切需要一个人权意义上的和平概念。《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具有生命、自由和获得安全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进一步阐述了这个问题,并且联合国通过了《人类享有和平权的宣言》,确认和平权是一项人权。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维持和平作为其神圣的目标,古希腊时期的奥林匹克休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是“通过体育运动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友谊的精神方面教育青年,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美好的更加和平的世界。”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支持联合国和其他政治组织所从事的和平行动。国际体育运动已经跨越了国界,体育运动推动了人类的团结,体育运动是和平的一种形式。1912年,“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在《体育颂》中明确指出:“体育,你就是和平!”由于顾拜旦提出的“和平、友谊、进步”的奥林匹克宗旨,使奥林匹克成为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联合国也使用了体育运动这个工具。联合国大会根据萨马兰奇主席的建议在1993年通过了两个决议,其中一个把1994年定为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国际年,另一个名为“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议要求其成员国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精神。该决议敦促联合国成员国应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遵守自奥运会开幕前的七天到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七天奥林匹克休战的规定,并且应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所有的国际争端;呼吁所有的成员国要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推动在联合国成员国中实施奥林匹克休战,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吸引到促进国际理解、维持和平和友谊的休战问题上,并且为了实现该目标应和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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