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在过去几十年里,妇女体育确实有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数、运动项目或是运动成绩,同过去相比都有了很大发展和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这样的事实:体育组织的主要领导、经理和管理人员、运动队的主教练等职位女性依旧很难得到;女子运动很难争取到像男子运动那样数量巨大的社会赞助;大众传媒在体育报道中则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它们对女性运动员的报道大多集中在性方面,而不是她们的成就和努力拼搏精神,等。这一切都表明体育中的性别平等还只是一种理想。[7]
(三)难民的体育运动权利 难民问题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世界性问题,但难民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和国际法领域是20世纪20年代的事情。[1]联合国关于难民的两个文件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确定了对待难民的标准,规定了难民的地位和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奥委会已经对难民以及无家可归者给予了人道主义关注。国际奥委会对遭受战争破坏的包括波黑地区、安哥拉和卢旺达在内的难民提供了粮食。另外,1998年,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难民署就难民问题签署了一个合作项目。为支持国际奥委会的人道主义动议,发达国家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应向其选择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几个难民营提供资助以及体育运动设备。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难民署合作在亚洲、非洲、中美洲和东欧地区已经实施了好几个项目,对这些地区内的难民提供体育运动方面的资助。联合国难民署和国际奥委会的合作,在体育运动方面为难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助于难民的体育运动权利的实现。
四、国际体育运动与第三代人权
国际人权问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最快的国际政治与国际法问题之一。二战后新独立国家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主权平等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对国际人权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出现了一些新的人权观点。国际社会称之为新一代人权或第三代人权。这些人权主要包括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身体健康权等等,它是促进和保障所有个人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这类人权的权利主体不仅是个人,更重要的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包括民族、国家和整个人类社会)。权利的实现更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8]
(一)发展权 发展权是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发展作为一项人权也得到了联合国等更多国际组织的肯定。联合国大会1979年《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在冷战后召开的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上,发展中国家迫使发达国家作出让步,终于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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