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讲讲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运动员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拓宽了人权概念的范畴。
三、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
前已述及,平等是人权的基础。基于该概念可以得出所有的人都享有国际人权宪章所规定的权利。然而实际上该主张并没有得到严格意义上的遵守,因为人类中的某些组成部分不能了解他们的包括参与体育运动在内的全部权利。这些部分一般被称为“弱势群体”,譬如儿童、妇女、难民等。目前在联合国人权组织以及国际奥委会的努力下,这些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尽管这些改善还可能是不完全的,在某种程度上还不能真正体现完全平等。
(一)儿童的权利 儿童实质上是太小而不能声明自己的权利,并且因为他们的年轻所导致的弱点以及有时缺少对他们的关照,他们的权利可能更易于遭受损害。因此为了充分实现他们的权利,他们需要得到关注和保护。除了国际人权宪章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许多国际文件以保护儿童权利的充分实现,其中主要的文件是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旨在支持儿童权利的《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进行体育运动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并且事实上他们是多是自发地进行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对于增加神经肌肉之间的协调和身体的力量以及教授社会中的组织行为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还制定了自己的规划以及与有关的体育联合会进行合作以充分实现儿童的权利。此外,它还和联合国机构联合采取行动以防止诸如影响儿童的药物滥用、贫穷以及行为不良等行为。譬如国际奥委会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合作协定,前一协定的目的是培养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后一协定中的规定则是社会正义、人类尊严以及消除童工推动的结果。
(二)妇女的权利 前述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原则也应当包括性别平等,但是从理论上讲,妇女一开始就被排除在人权之外,是因为她被排除在哲学上人的概念之外。[3]而且因为文化传统、宗教教导以及风俗习惯等原因,她们还不能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利。严格说来,和男人相比,妇女的地位降到了次位。妇女常常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受到不平等待遇,以至于有人认为对妇女的国际人权保护或许是对人权制度最严重的考验。[4]为了纠正这种不平衡现象,国际社会已经在努力保证妇女享有更多的权利。《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都对男女平等作了规定。
众所周知,占世界上人口一半左右的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没有其所占的人口比例那么重要。在体育运动中也是如此。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奥运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男人主导的运动会,但奥林匹克运动发展了增强妇女在现代体育运动中的作用的方法。它实现该目标的方法是分两部走:在体育运动训练中增加妇女的比例以及让更多的妇女走向体育运动的管理岗位。1900年,12名妇女第一次出现在奥运赛场上,仅占当届运动员总人数的1.1%。而第26届奥运会女运动员人数已占总人数的近40%,90余年间妇女参赛的人数增长了330倍。[5]另外,1996年瑞士洛桑召开的世界妇女和体育运动大会通过的决议指出没有妇女的参与,奥林匹克精神就不能得到充分地实现。决议呼吁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应当在其政策、规划和发展中考虑到性别平等,并且应当认识到妇女的特殊需要以使她们能够充分积极地参加体育运动。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妇女应得到职业和个人发展的平等机会,而不管她们是否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管理人员。[6]妇女参与决策层的高级管理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在体育运动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制度、组织等结构体系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下个世纪,进一步追求性别平等化将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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