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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与“绿色壁垒”间踽行――WTO下中国纺织业因应欧盟绿色壁垒之对策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旨在促进各成员方开放市场,以利进行更为自由的贸易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但允许成员方在确有困难时可有所变通,规定了有关的例外和免责。此类壁垒通常援引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B项例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项例外为保护可用介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判断成员引用一般性例外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是,这些措施是否是必要的和无法替代的。
  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审案专家组认为:限制香烟进口,不符合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符合一般例外的b项,但因有其他不与关贸总协定地处的替代措施,故限制香烟进口不是必要措施。
  在以保护自然资源为由采取例外措施的美国禁止进口长鳍金枪鱼案中,专家组认为:保护该资源的措施,必须与管理限制与消费该资源的措施相配合;美禁止从加进口长鳍金枪鱼,但是对本国捕获此鱼并不限制,美也无证据表明美限制国内长鳍金枪鱼及其制品的消费,不符合g项的要求,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不得实施进口限制的规定。
  在委内瑞拉和美国的进口汽油争议案中,专家组和上诉庭确认了美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虽然根据其国内法案制定的基准设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符合第20条g项,但是违反了第20条引言的要求(引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行的方式,目的是防止滥用例外),即该措施未合理实施。例如,美国没有用尽适当的方法,包括未于委、巴两国政府充分合作以减缓对外国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标准;未考虑外国炼油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该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本案是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确定WTO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第一个具体案例。上诉机构似乎倾向于这样一个原则:各成员方有权制定和实施其环保政策,但不能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歧视,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更不能用作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专家组站在传统贸易优先的立场上,认为虽然世贸组织对环保问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环境保护确实重要,但是国际贸易协定确定的首要目标仍然是通过开展不受限制的贸易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上诉庭则考察了贸易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认为该措施符合g项例外,但是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和武断性,宣示了对环境的重视。这是WTO解决贸易和环境的最新实践,反映了世贸组织对环境措施最新的态度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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