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和诉讼的两个主要价值,两者在证据法领域则体现为公正和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适用法律和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是证据法的主要目的。证据法的这一目的与“公正和及时”的统一,即保障法院公正和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则构成了证据法的主要宗旨。这一宗旨在诉讼中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对公正和效率内容和要求的制度化。
(1)保障法院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公正或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在制度或立法层面,程序公正即司法程序或诉讼程序符合公正的要求。结果公正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
在诉讼法典与证据法典分立的立法体例中,证据法典主要就证据法原则、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明责任、司法认知、推定、自认、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等进行规定。至于诉讼证明的程序,比如证据的提供、审查和判断等具体程序,实际上被审前准备程序、法庭辩论程序所包含,原则上由诉讼法典规定以维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若由证据法典规定则可能造成立法重复和破坏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因此,有关诉讼证明的程序公正在制度层面主要体现在诉讼法典之中,当然在证据法典中也可适当规定有关诉讼证明的程序公正内容,比如:当事人平等享有和行使证明权和辩论权等;违背法定或公正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等等。
至于结果公正,在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真实认定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若要获得胜诉或避免败诉,则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推翻对方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则由当事人以证据来证明或依据一些证明规则(如司法认知、推定等)来确认,法院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证明结果而适用法律做出判决。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法院裁判所依据的“真实”事实并非“绝对的客观真实”,而是“法律上的真实”(相对真实),即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是真实的程度。不管怎样,尽量逼近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可以说具有普遍意义。法官必须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取得确信,其确信程度亦即社会上一般人不怀疑其真实性的程度,这是一个原则。
证据法就是通过设置各种证据证明原则制度来保障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比如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应当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法官应当亲自聆听当事人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应当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和证人等本着诚实、信用和善意提供证据,要求法官本着诚实信用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合理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的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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