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据法律制度宗旨

  再次,证据法律制度应将宪法有关原则具体化。比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当然内涵。 该原则在证据法中,则表现为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证明权和辩论权,以及有关这些权利平等行使的具体规则。当事人平等地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再现案件真实。
  2.证据法律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可将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界定为责任,例如提供证据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实际上当事人的证明也是一种权利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相的权利。所以,法律在原则上不得随意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权。
  需交待的是,当事人的证明权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来证实利己的案件实体事实,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都有权利加以证明。但是,与证明责任不同,当事人的证明权不涉及证明不能的后果应由谁来负担的问题,而是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证明行为的自由支配性的问题,无论法律上是否预设该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都享有证明权而不是一种责任。
  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应当充分遵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充分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以当事人主导原则为其制度基础,强调以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等程序基本权。诉讼是从法律上来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为此当事人即须提供案件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当事人主要是通过行使证明权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因此,证据法律制度应该提供和保障当事人拥有足够手段获取必要证据,同时应该保障当事人享有充足的机会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从而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国的证据立法应以保护当事人证明权为主要方面,不能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因为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是将证据法律制度纳入诉讼法典中,单列一章,并且这一章是具有很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也就是说这一章不是为当事人规定的,而是为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和认定事实而规定的。我国的证据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取英美法有关保护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规定,但是也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立法,因为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有着紧密的关系,其对抗制诉讼虽然很精彩但很有技术性,一时难以适用于我国。总之,我国证据立法要克服大陆法系“法官的证据调查”之不足,充分和合理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保障当事人行使证明权的制度,比如有关当事人提供交换证据的制度。
  对当事人证明权进行保护应为我国证据立法的宗旨,但是也要从立法上合理设置防止滥用证明权的措施和制度。这里涉及到举证时限制度和正当地进行证据交换或开示的问题。从各国立法理由上看,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进行诉讼上的攻击防御和禁止证据突袭,就必须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放弃了对某项事实的证明权,或者不按照法律要求(比如超出举证时限)行使证明权,那么这项事实的证明权就归于消灭以后不得再行使,即产生失权效(力)。当然,适用失权效规定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造成证据迟延提出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能认为当事人自己放弃了证明权。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必须和保护当事人证明权结合起来考虑,完全没有失权效规定的诉讼,则会破坏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但是过激的失权效规定则会过分限制当事人行使证明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