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价值理性与科学精神之间的合理关系。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法律价值理性,近代以来包括法律领域在内反对或抵制极端的工具理性的倾向一直普遍存在着,新自然法学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复兴就是明证。然而,指出科技的局限,强调法律的道德维度,并不应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拒绝吸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仅仅考虑所谓的法律的“价值理性”,把法律问题统统道德化,似乎只要关注法律问题的道德维度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目前有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始终局限在没有结果的思辨性论证,这常常是与缺乏可靠的经验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我们目前法律中的科学精神和科技因素太少了,法律对实证科学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太缺乏了。如果不改变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会永远停留在原则的争论之中,永远无法推进我们对法律的了解,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再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规则性与个案的情理化之间的张力关系。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化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在整体上为当事人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及其制度性过程”。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民事诉讼机制的运行能否促成司法结果最大限度地从程序本身获取正当化资源,是评价程序制度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我国,公民法的意识和公正观念与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差距和冲突。在市场经济社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当是侧重于根据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来建制民事诉讼制度并依此进行诉讼或审判。同时也得顾及民事诉讼正当性要求,不被公民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往往是无实效所言。个案的情理化和适当化是我国传统法律和诉讼文化的内核,而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却是规则化和形式合理,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遵循司法过程非人格化和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说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满足当事人对个案情理化和适当化的追求。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
发展民事诉讼法学,必须注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和多元性。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首先应掌握方法论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如方法的范围限定律、功能互补律、综合复用律和整体系统律等。其次,须理解各具体方法的内涵和掌握其运用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欲超越注释法学,就要求我们去挖掘、创造适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的方法,如系统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描述方法、经济分析法等。
不可否认,在以成文法为中心、采行规范出发型诉讼的国家和地区,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在法学和法律方法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概念主义”,我们至少理解了对于阐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以及法律各种要素整合方法。“概念主义”的功能在于揭示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各种法律观念之间若干基本的相互联系。同时,“概念主义”也是法律工作者从不同时代习得的全部知识的一个概括与缩影,也是与司法传统的一个联系纽带。尤其重要的是,“概念主义”正是获得各种理性化判决的一种手段。进而言之,“概念主义”也有助于获得系统的正义,而这正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概念主义”使法律制度表达清晰而易于为人们所理解(恰如法治所要求的那样),并且符合我们对精确语言和明晰思想的需要。诚然,相对于无约束情形中的自由安排,体系化的思想框架是更难于打破的,但这种努力却会产生新的力量。
因此,我们不能抛弃概念主义方法和研究进路,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加强对概念主义方法的合理运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探寻和运用超越概念主义的法学方法和研究进路。但是,法条主义的研究进路往往适合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代,而当代中国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正处于变革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生活系统内部一个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条主义,这并非学术本身的逻辑要求,而是学术所附着的生活世界使然。同时,中国法学要想真正形成学术研究的传统,也必须超越法条主义,因为学术发展本身不可能来自学术资料本身。 此外,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属于文化传统积淀而形成的民事诉讼制度及诉讼意识思想,所以在建构民事诉讼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特定文化传统及制度变迁的综合成本和效益。这些问题仅仅依赖于法条主义和文本主义的研究方法是不可能找到现成答案的,我们应当到各国程序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变革的动态中寻找共同和特殊的法理、从本国和外国的审判实践中去寻找“活的法律”;强化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理论及制度运作机制、环境等的探究,寻求中外对话途径。
民事诉讼法学不仅是规范性学科,而且也是事实性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形式主义逻辑推演不同,对充满矛盾的法律现实的理解和探究,不应当是实验室式的经验研究,应当摆脱纯粹的经验主义、 毫无侧重收集数据的方法,应当从大量的原始资料中归纳出一些结论而并不完全依赖演绎。 另一方面,在从自然法的立场来寻求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及其所表达的共同价值的同时,通过采取实证主义的现实主义方法关注充满矛盾的法律现实,这种现实主义进路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看待和解决法律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将引导法学理论更少教条和戏剧化。
价值论的研究进路在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们在运用价值选择论时,应当注意:人类社会的“价值”既具有公理性和共通性的内涵,在特定时代又包含着与特定时代密不可分的特殊内涵。法律具有世俗这一特点,世俗就是要解决问题, 所以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够将我们今天的某些做法和倾向视为“价值”。我们不赞成以抽象的、所谓代表了永恒价值的词语来评价法律制度,而应当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在诸多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社会问题作出的一种比较经济且常规化的回应。就此,我国有学者提出了“语境论”的研究进路。这一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