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步深化阶段(1982年-1991年)。这一阶段,自《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至新《
民事诉讼法》的颁布。《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然而,在初始阶段,民事诉讼法学仅滞留于对
民事诉讼法的注释层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已经开始关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
民事诉讼法的完善问题。其间,研究成果斐然,为完善
民事诉讼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3.1991年-现今。随着《
民事诉讼法》(1991年)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又开始了注释工作。但是,自1992年底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坐标转到了市场经济中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问题上来,从而对民事诉讼法制的结构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加强了对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理念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为了重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开始超脱概念主义方法论而渐趋多元化。
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大致表现在:1.为制定
民事诉讼法提供舆论和理论准备,并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阐释,也为
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2.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3.对我国诉讼理念、诉讼文化和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地反思,并对先进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进行了研究探讨,促进现代诉讼理念在我国的形成。4.民事诉讼法学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注、参与、评价和论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改革的盲目并降低了改革的成本。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落后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落后,既有法律文化观念上的原因,又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既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外的原因,又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自身的原因。
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外的原因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和民事诉讼制度缺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传统法律文化观念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乏,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乏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和”,讲求“天人合一”,所以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即意味着对整个宇宙秩序的损害。这些思想或观念被径直转化为“礼”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以“礼”为基础而建立的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能表现出和谐性,因为“礼”是不成文的,每当有特殊的情况发生,都可以通过对“礼”的灵活解释而恰当地解决问题(这也与中国人的务实态度有关)。我国古代社会主张“德治”和“教化”,就在于谋求秩序的和谐,或者说“德治”和“教化”是维护和谐秩序的最有效的方式。这一方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得到普遍适用。我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普行调解,就是因为调解所追求的目标是和谐和秩序,调解的过程即为教化的过程,并且以人情事理作为调解的标准,从而有利于维持一种良好的关系或和谐的关系社会。
中国人最初是以明显的敌意来看待法律的,似乎法律不仅是对人类道德的背叛,而且也是对宇宙秩序的破坏。同时,“诉讼”也被看作是对和谐秩序的违背,因为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恰是对立双方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又是对均衡的打破。“无讼”作为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理想不独为儒家所追求,亦为道、法其他诸家所向往,差异只在于各自的出发点与实现途径不同。 我国古代将法律的适用限制到最低限度,法律的基本任务主要是政治性的:对社会施以更加严格的政治控制。对于民间纠纷或民事纠纷这样的“民间细故”,治者不以法律进行规制而施以教化式的调解。中国古代的国家法和习惯法倾向于“把财产问题变成为道德问题”, 这为教化式调解的适用及其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调解的正当性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同意。在“调解型”的程序结构中,程序过程原则上由法官和当事人自由地组合选择而展开,程序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而极富个性。在“调解式”的模式中,程序除了作为帮助在实体方面达到正确结果的手段之外,没有更多的意义,只要不是直接明显地影响实体处理,制度上和实际中对待这种规范的违反往往是相当宽容的。 因此,“调解型”的程序,其作用相当有限,从而导致了在普行“调解型”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轻视或漠视(诉讼)程序制度的建构,从而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民事诉讼法学的生成和发展。但是,“判决式”模式里的程序在规定纠纷处理结果及保证其正当性上具有重大作用,对程序规范的违反有时即使看起来微不足道,也可能引起判决无效等实体处理方面的后果, 所以遵守程序规范就成为诉讼的中心问题之一。在采取这种程序结构的诉讼制度下,诉讼法和诉讼法学自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受重视,源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产生此观念的重要缘由还有: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民事纠纷往往被人们视为“细故小事” 而不被社会共同体所重视,就是在今天许多人的观念意识中仍然认为民事诉讼所处理的是婚姻家庭纷争等“婆婆妈妈”的“小事”。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很少有人能够明确意识到:民事诉讼所具有的纠正或生成实体法权利的功能、社会政策的形成功能、甚至作为维护政治和社会体系的一个基本支点发挥正统性的再生成功能等。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所解决的事项越来越众多重大,其功能越来越重大并发挥得越来越普遍,民事诉讼的影响和地位自然随之得以提升,从而将促成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发达。
2.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自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