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成为一门系统和独立的法学理论学科,始于近代西方大规模法典编纂运动之中。 18世纪末叶,
民事诉讼法被制定为独立的法典后,始有学者进行专门性的研究。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公法学的发达,诉讼也被人们视为公权行使的方式。而且,由于很难再用实体法概念和原理来解释诉讼法上的问题和现象,从而使得人们对
民事诉讼法从属于民事实体法或者被视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部分的传统观念产生了怀疑。再加上一大批杰出诉讼法学者以其精致的研究和富有创造性的努力铸造了坚实的诉讼法学理论基础,推动了诉讼法学理论的体系化,由此又开始了诉讼法理论从实体法理论的分离历程。具体说,诉讼法理论与实体法理论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离的:诉权与实体请求权的分离、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的分离、实体法上的和解契约与诉讼上的和解的分离、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分离等。
有人称德国为民事诉讼法学之母国。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成为独立的一门学问,系1877年
民事诉讼法成立及Wach与Hellwig等学者将其作为研究对象以后之事。Wach与Hellwig等学者建立了整个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也可以说是建立了整个近代民事诉讼法学体系。Hellwig将
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与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区别开来,使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有了自己的基石,由此而被称为诉讼法学之父。在建立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Bülow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打破了传统的对诉讼过程客观描述的记述式诉讼法学模式。 德国民事诉讼法学非常发达,可以说是执世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之牛耳。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是在明治时代制定民事诉讼法典(1890年)之时,在继受德国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当时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仅仅是由法学家将对民事诉讼法典的含义、内容以及对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传达给实践部门,这种现象的考察方法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过,其间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也探讨了
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诉权性质、非讼事件程序等。昭和时代以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开始了系统发展。1935年成立了诉讼法学会。事实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深厚的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贯彻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上述现象的考察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日本社会开始重视
民事诉讼法妥当、公平、经济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同时提出了种种适应新的社会变化的民事诉讼对策,不断改进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其日益合理,而不再将法律规定仅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固定下来传达给民众。在此方面,三月章关于功能考察与现象考察的分析, 在推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非常繁荣,可与德国相匹敌。
英美法系国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学,也就是说,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而是着重研究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诉讼,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特别注重正当程序、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条件的合理界定。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差异,可作如下解释: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的道路是,自从继受罗马法以来,从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大全的解释中,在各国法典上向着抽象的规范化迈进。因此,普通法的学问在其起源上属于法庭的,而大陆法系的学问则属于学究的。大陆法系就制度进行抽象思维,用概念进行推理活动,长期以来存在着体系完美无缺性的观念,而英美法系则进行具体的个案思维,并对简单的概括持有深刻的怀疑。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概要
1949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大体上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呈同步发展状态。立法上,还未制定出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司法上,民事诉讼基本上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做法,响应和强调“走群众路线”的方针而采用“依靠群众办案”的做法,调解被社会普遍接受,致使诉讼活动或审判活动基本上偏离了诉讼或审判特有的机制。其间,虽有一些学者论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现实和理论问题,但总体上脱离我国的实情而在很大程度上以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为圭臬,同时拒世界民事诉讼发展信息于千里之外,致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严重背离了诉讼特有的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规律。上述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传统法律文化和人们对诉讼程序保障意义的贫乏认识和轻程序意识的顽固存在。
1978年末(党的11届3中全会召开)以前,我国还未建立起理论体系较为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1978年以后,特别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并伴随着《
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和《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的颁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一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复苏阶段(1978年-1982年)。1978年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工程也开始启动。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
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草拟
民事诉讼法。以此为契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复苏,从而为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准备了舆论和理论基础。就当时数量有限的书籍和文章来看,我国所谓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仅处于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常识的介绍和普及层次,几乎不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和理念问题。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这一时期开始注意自身的合理化和科学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