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作为运输合同的标的,包括一切可以运输的有形物。物能否运输,取决于物的自然属性以及包装技术。不同的物对运输安全的要求不同,对包装的要求亦有不同。不同的物和不同包装的物对承运人来说,所在运送期间应付出的照管劳务量不同。所以,货物的种类、包装、数量、体积以及自然属性等等,决定承运人的照管义务的内容。因此,各种运输方式均对物作详细分类并提出不同的包装要求。
随着当代运输包装技术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最新式运输包装方式,目前海运中还使用公路车辆和铁路货车进行滚装滚卸运输,这些新的运输技术不仅大为简化了运输劳务强度、提高便利度、加快运输速度和提高安全性,同时也构成运输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
货物可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的条件作多种分类,如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危险品,整车(船)货与零担货物,散装货和集装货,等等。划分的意义,仍在于各种不同货物所需的运输费用不同和运输手段不同,所有这些差异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决定运输合同的内容。
(四)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志,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象征。历史上,舟车路同时出现,造船和航运同举,飞机和航空运输共生。运输业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产业,运输生产之所以具有与其他生产活动不同的性质,其生产手段,即运输工具,是根本原因之一。
运输工具不同于其他生产劳动工具,其是运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客体,与运输合同的客体和标的密切相关。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在于:第一,运输工具是人格化的物。运输工具的功能在于运载人身和货物作空间位移,只能被人(法人)拥有和利用,只能是产权的客体。但是,运输工具价值之高、作用之大,导致人们将其人格化,如有名字或编号、具有国籍或登记注册地、具有记载其自身详细情况的档案资料文件等等。在普通法系国家,有的运输工具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被告。依我国法律规定,运输工具只是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生产工具,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但对其作拟人化处理与国外是相同的。第二,运输工具是具有不动产法律特征的动产。运输工具的功能就是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使用价值,反而只有移动才能体现其使用价值。因此,从其自身性质而言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巨大,法律上一般将其视为不动产,如须依法登记、可设置抵押权,依法享有通行权、飞行权、航行权等。第三,运输工具一般属不可分物。运输工具由多种部件组成的多个系统组成,是一个整体,缺少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构成。这一技术特征决定其在法律上应属不可分物。
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工具不是一般的合同客体或者标的,但其是承运人提供的基本运输条件,关系到运送的安全和速度,即关系到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问题。所以,运输工具构成合同内容之一。运输工具一方面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手段,另一方面是旅客和托运人合同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运输工具把合同双方联结在一起,实现双方各自的利益,因而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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