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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相对于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产权进一步清晰化。
  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而且政府的出资人权利分属九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其中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被形象地喻为为“五龙治水”。 由于出资人权利的分割行使,各个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对企业行使权利,但却谁都不承担责任,使得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异常不清晰,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且流失严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地方人民政府不仅行使管理权,而且代行出资人权利,并将该权利授予直属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克服了旧体制下各个部门都行使权利却都不承担责任的弊端,调动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同时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使责、权、利的分配更加合理。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但是,正如上面所论述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先天缺陷是无法克服的,不承认地方政府的所有权主体地位是不符合实际的,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另外,产权清晰不仅指“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明确的,即财产归谁所有或者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 ”,更指“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前提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清楚的”。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能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最终清晰化,除了所有权主体的清晰界定外,还有赖于各相关权利主体在所有权实现过程中责权利关系的清晰。这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四、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全民和国家都不能独立享有和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应该实事求是地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
  另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同级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据代表理论,其行为直接视为政府本身的行为,其权、责、利的设计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是研究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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