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国家是不能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
(三) 地方政府可否作为独立的所有权主体?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了从“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向“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大突破,但并没有明确承认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地位,尽管有学者认为“分级行使产权实际上造成了分级享有所有权的效果” 。地方政府能否作为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呢?
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可以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一点可以在
宪法、民法、行政法中找到依据。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可以享有所有权,有作为国有资产独立的所有权主体的可能性。而且其不具有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存在的问题,其内部除了公务员个人的利益外,不具有众多的独立利益主体,因此地方政府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享有一个所有权。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具体的、实在的主体,不具有国家的抽象性,符合物权法上对所有权主体的要求。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地方政府可以作为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实践中,在所有权利益上,地方政府也具有与中央政府不同的独立利益。地方政府拥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国企的全部收益,也已是被普遍接受的现象。
另外,地方政府的独立地位还可从分税制中得到证明。“分税制是在承认中央与地方利益不一致的前提下,把税收按级别分开,这实际上承认了地方政府的所有权。” 税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取得方式,地方政府享有独立的税收利益,实际上也就享有了税收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独立所有权。因此,不承认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上的独立所有权主体地位,与实践不符。而且,在分税制的情况下,如果不承认地方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会出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流量状态下属于该级政府所有,但一旦投资兴办企业就变成国家所有的逻辑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从权利能力上来讲,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是没有问题的,这不同于全民和国家。多数学者对地方政府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担心也主要在于“肢解”国家所有权、扩大地区差距和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和政治上的统一。对此,有学者进行了论述,认为不会肢解国家所有权、并非必然扩大地区差距、并不意味着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弱化。 但该学者在论述分级所有不会肢解国家所有权的理由是: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地方政府在辖区内依然代表国家。这种论证实际上又承认了国家所有权。分级所有不会肢解国家所有权命题本身就包含着承认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但从整篇文章来看,该文作者可能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的意义上使用国家所有权的。这并非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理论上具有可行性,而且实践中一直都存在。地方政府享有所有权作为实践的客观存在,并没有影响国家经济和政治的统一。国家整体利益由地方局部利益所构成,实事求是地赋予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使责权利相统一,使地方政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切实负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中央政府有效实行宏观调控的条件下,通过局部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全国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不仅不会影响国家经济和政治的统一,相反还会增强国家的经济、政治实力。
(四) 新的管理体制下所有权主体是清晰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