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家是否独立的所有权主体?
如果说全民只是一个所有制意义和政治意义上的抽象的概念,不可能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但国家作为一个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能否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呢?
部分学者承认其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地位,但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机构行使。也有学者否认其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国家所有权都存在严重缺陷。国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主体,但事实上,在所有权的利益上,“国家”却包含着并不具有同一利益的数不清的利益主体。而实践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各级政府或政府的各级部门享有和行使。因此,国家并不是真正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 有人认为相对于政府对国有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经济学意义上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终极所有权 。实际上本文作者是主张国有资产分级所有权的,认为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终极所有权,只是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国家所有”的一种理解。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终极所有权已不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在经济现实中实际上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享有和行使的。
但是,国家,无论在国内法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可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为什么不能享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呢?国家作为公法人,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所组成。国家这一公法人的行为是否可类似于企业法人的行为呢?
如果政府看作国家的内部机构,政府享有和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是否可以认为类似于企业法人代表机关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呢?代表不同于代理,代表机关无独立的主体地位,其行为直接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如果政府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那么政府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就视为国家本身享有和行使所有权。此时,国家就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这是法律规定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即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但是,国家作为公法人与企业法人是有很大不同。国家的组成部分即内部各行政机构等具有法律上独立的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尽管其行为视为国家的行为。而且各个行政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正如上面所论述的,国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主体,但“在事实上,在所有权的利益上‘国家’却包含着数不清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并没有同一利益,他们间的纠纷常要司法来解决”,更不谈内部机关中的个人利益。而企业法人的内部机关是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内部机关的利益基本上可以视为法人的利益而不同于企业成员、雇员的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家法人与企业法人类比。而且,既然在所有权的利益上,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那么就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所有权。统一的国家所有权只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理念,实践中也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虽然国家内部各机关的财富可能最终归属于国库,但是国库也是分级的,这与税收体制具有类似性。地方政府可以享有独立的税收利益,地方政府也应享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所有权,而非仅仅是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享有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权,那么国家就只能是一个抽象意义的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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