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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回应国有资产产权理论研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2003年5月27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在于其承认了地方政府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上的地位,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管资产和管人、管事权。该条没再规定全民在国有资产中的地位。但在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上,依然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另外,在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同时,又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避免了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冲突,修正了《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质疑
  (一) 全民可以作为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吗?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宪法》、《民法通则》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基本上都将国家等同于全民,认为全民或者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在新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再提到全民在国有资产中的法律地位。全民可以作为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吗?
  笔者认为,全民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也不能独立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
  全民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甚至可能分属不同的范畴。全民所有主要是从所有制而非所有权的角度表述的。所有制属经济基础范畴,表明的是国家的政治性质;而所有权是上层建筑范畴,表明人与人之间通过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只是在所有制的意义上,反映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通观中国法律规定,全民除了在所有制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上有规定外,从没有作为其他主体享有过任何利益。事实上,全民根本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只是一个所有制意义和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当然谈不上享有什么法律利益,更不用说所有权。“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一个具体的、实在的法律上的人” ,全民仅仅是一个所有制和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即使赋予其所有权主体的地位,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和行使所有权,不能负起所有权主体应负的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所论述的:“全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只是名义上的,无真实的权力,几乎不可能对企业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初始委托人既无利益也无权力与所有者以及企业高层经理构建相互制衡的制度。 ”这是由全民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但该文作者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全民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而是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虚置是不可改变的,因而必须全面、强有力地对所有者代表进行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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