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思路主要是在不改变全民或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制度,通过构建新的监督、运营主体、出资人主体,并明确各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加强各主体间的监督制约,实现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清晰、高效。第二种思路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认为法律构建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本身有误,以致实践中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理不顺,产生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两种不同思路的研究对最终构建合理、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首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构建本身的合理性,这对全民或国家享有所有权提出挑战。论证这一命题,需要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正确认识所有制与所有权。
(四)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
在论述国有资产产权的文章中,经常提到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所有者权利不到位等。笔者认为这些表述的前提是国有资产投入企业进行运营。而依据法人理论、
公司法理论等,无论是私有财产还是国有财产,只要投入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就形成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私人和国家不再享有对用作出资的财产本身的所有权。因此,研究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首先指国有资产在投入公司以前的所有权主体。但研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是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对这一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的所有权主体已不再享有所有权,原有的所有权主体转化为出资人主体,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以使其投入企业的财产获得最大化的效益。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与企业法人对企业中国有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不冲突。
二、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是考察已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一直以来的主流观点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授权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法律基本上也是这么规定的。
《
宪法》第
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民法通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公司法》第
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上,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在用词上将国家与全民等同;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