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利都是有主体的,任何财产只有在有主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物尽其用,而财产权主体首要的是所有权主体,只有所有权主体界定清晰了,才谈得上该财产上其他权利主体的清晰。只有在权利主体界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谈得上设计各权利主体相关权利义务。从经济学上的产权角度分析,只有清晰界定所有权主体,才可能达到产权清晰,才可能构建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对国有资产来说,只有清晰的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才可能清晰的界定其他权利主体,才可能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才可能解决产权不清、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法流失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所有问题的产生或有效解决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有着或多或少或紧或疏的联系。研究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对国有资产其他问题的研究有着举足轻重、不可忽略的意义。
或许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不是很清晰吗,所有权主体缺位也不是没有所有权主体而只是这样的所有权主体不能负起应有的责任,所有权主体还有研究的必要吗?其实这里所有权主体应负的责任是一般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所有权主体的确是有的,是全民或者国家,但对于不能积极行使权利、负起应有责任的所有权主体,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这种主体只是概念上的东西或者并不是具体、实在的,其根本不可能负起所有权主体应有的责任,还有一种就是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合理,因而导致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负起应有责任。对于第二种可能基本上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作为切实的所有权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会积极行使其权利的,权利是不嫌多的。即使是这种可能,研究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也属所有权主体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第一种,即法律构建的该所有权主体是概念上的或者虚的、过于抽象的,其根本不可能行使权利负起责任。如果是这种情况,就要考虑所有权主体本身的问题了,即法律构建的所有权主体有误,应该重新构建新的所有权主体。那么,所有权主体的研究就是必须的了。
(三)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两种研究思路
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思路:一种是认为法律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是正确的、合理的,以这个为前提,研究如何构建所有权主体对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等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种是从理论和实践两种角度质疑法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主张构建新的所有权主体。其中第一种思路的代表观点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或初始委托人是全民,但该初始委托人是虚置的,而且这种虚置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全面、有力地对所有者代表进行监督约束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该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能授权给某个国家机构行使,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及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第二种思路的代表观点是: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都必须是确定的,而国家是抽象的概念而非具体的实体,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的具体实在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国家统一所有权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实际上由各级政府或政府的各个部门分别行使和享有的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