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和1999年修改后的
宪法文本中采用“依法治国”的提法,顺应了历史潮流,体现了进步、文明的现代法律观。
但是,在我目前所接触到的资料里面,也有位大力倡导法治、民主与人权的张宗厚先生表达过对“依法治国”提法为次优的看法。(张宗厚先生曾任《中国法制报》评论部主任,现任北京东方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数据研究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他曾谈到:“我认为,用‘以法治国’比‘依法治国’要好。因为从字义学上分析,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制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指照法律治理国家,前一种涵盖的内容比后一种广泛而深刻。有人主张用后一种提法,大概是考虑到‘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43页)张先生猜测,对采取“依法治国”提法的原因是顾忌“党大还是法大”,笔者认为这并不成立。因为1982年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里面就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中共十二大精神指导下的1982年
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至少表明已经在本本上肯定了“法大于党”,“党大还是法大”在理论上已不成为问题了。
有趣的是,张先生也说自己是从字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而且他对“以法治国”的含义的表述(“用法制治理国家”)跟他的反对者是一致的,可是最后却滑稽的得出了与反对者截然相反的结论。其实,《新华字典》对“以”字的解释除了前引的第(1)义项之外,还有紧接着的第(2)义项:“依,顺,按照”。若采此第(2)义项,“以法治国”不就跟“依法治国”没什么两样了吗?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笔者看来,却都着有大毛病。张先生认为“以法治国”提法的好处是它涵盖的内容比“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刻。可是笔者冥思苦想,也不知道这更加“广泛而深刻”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但那些认为用“以”字就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的论调的学者们又如何解释“以德治国”的提法呢?这里的“以”字,是否体现了一种“道德工具主义”呢?“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否就意味着在治国方略的问题上,法律(法治)是本体、是目的,而道德(德治)是手段、是工具呢,是否就表达了“法律为体,道德为用”的新治国方略呢?倘若真能如此诠释领导者的意思(或者认为领导者本来就是这个意思),那也就不会在学界有那么多对此持保留态度甚至完全反对的意见了。而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在提出“依法治国”后不久又提出“以德治国”,主要体现了领导人对“徒法不足以自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这样的中国主流传统文化的治国思想的某种现代认同和批判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