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依”——微言大义抑或文字游戏?
蒋清华
【关键词】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工具主义
【全文】
中南大学法学院 蒋清华
前依法治国时代,曾存在“以法治国”的提法,而最后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和1999年
宪法修正案中选定了“依法治国”的提法”,对此,有些学者提供了一种解释,那就是“以法治国”提法意味着“法律工具主义”,而“依法治国”提法则宣示了“法治之觉醒”。此论从何说起?很简单,他们仅仅是从字义的角度来分析的。
“以”者,用也,拿也。《新华字典》对“以”字的解释首先就是:“用,拿,把,将”。(《新华字典》[1987年重排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版,第531页)“以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国”、“拿法律来治国”的意思。而为人之用者,被人所拿者,工具也。故而得出“把法律作为治国之工具”的法律工具主义结论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而“依法治国”的提法不同,“依”之义为依靠、按照。此义虽然推演不出“法律目的主义”的结论,但其含义也绝非是把法律作为工具之“用”,法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大概也能混个“体”之名吧。
在此,笔者特举出两位认为“以法治国”的提法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的代表人物,一位是本土人士万鄂湘同志,一位是海外人士周天玮先生。(万鄂湘同志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周天玮先生是华裔,美国律师,中国经略(China at Par)总裁兼执行长,美国加州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下面请允许我引述他们的意见:
万鄂湘同志曾在最高法院的一场讲座中指出:“‘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依’和‘以’的区别是决定性的。‘以法治国’只是把法律当工具,需要时用之,不需要时弃之;‘依法治国’才是将法律作为辨别一切是非曲直的最终原则和标准,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降低法治权威和法律尊严”。(万鄂湘:《入世与我国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及WTO规则系列讲座之五》,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入世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3页)
周天玮先生在其代表作中写道:“法制可以是用‘法’来控‘制’以达到治国目的(rule by law)的简称,也就是‘缘法而治’和‘以法治国’的意思。在这个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种治国工具,而不是目的。”(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