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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1、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行政行为(行为方式)必须发生变化。首先表现在行政观念上的变化:(1)从管制行政理念向服务行政理念的转变; (2)由权威行政理念向民主行政理念的转变;(3)从人治行政理念向法治行政理念的转变;(4)从经验行政理念向科学行政理念的转变。
  行政观念的上述变化必将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同时又把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的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市场和政府,各有其作用或职能范围,各有其优点和缺点,都有所长和所短。政府是国家的代表,而国家是来自于社会又高于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我想,在探讨本命题时,市场、政府和社会是关键的三因素。如何把依照计划经济模式建构起来的行政法体系,转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行政法体系,是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体制所面临的课题。市场经济的政治冲击力量突出地聚合在政府职能与行为上。政府职能与行为的转变,从表面上反映着政府管理体制模式的调整,而深层则引申出民众与政权、社会与国家、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变革。如果把行政职能、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作为行政体制的基本要素,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任务可以理解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转换政府行为和行为方式。
  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在现代化过程中,世界各国政府的职能或迟或早、或快或慢都将发生变化。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是政府行为方向和基本任务的三大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三大职能。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如下的含义:首先,随着时空的流变,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从一个职能转向另一个职能。同时,其他职能并不消失,而是并存,也不产生另外相同层次的新职能。如传统社会的政府职能的重心在于政治统治,至现代工业社会转向社会管理职能(包括经济管理职能),至后工业社会又移到社会服务职能。在此过程中,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并未消失,只是在内容、方式和方法上发生了变化。其次,在政府职能结构重心位移的同时,政府职能结构内部各子结构的内涵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动。这产生于根据不同的时期社会环境系统对政府行为方向和基本任务重心的不同要求,而作出的相应的结构调整。主要是职能内涵的收缩或扩张。如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管理的内涵日益丰富,出现了以前没有或不太重要的许多社会管理事务,尤其是经济管理事务。这种社会管理职能内部的结构分化,与第一层次的三大职能结构相比,属第二层次的职能结构。
  不少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从国家和社会对立的视角理解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认为这种转变表现为国家权力不断弱化和缩减而市场则不断扩大的过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也与中国的实际不符。诚然,自1949年后中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从政治、经济、文化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在中国的历史上,政权第一次延伸至县以下的乡镇甚至于乡村。在很大程度上,这依赖无所不在的“单位”。凡社会成员绝大多数必有单位所属,凡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无论学校、医院、企业还是机关、团体,均被纳入政府直接管理的轨道与范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用严密的组织,时常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发展经济。但仔细分析政府对于经济和社会生活似乎无所不能的统治,至少有两个薄弱之处:一是体制上偏重控制和生产本身,忽视了社会事务管理包括社会保障功能;二是本已不足的社会管理又偏重于城镇,如劳动制度、医疗保险和退休制度,而广大的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从根本上说,在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不能笼统地归结为国家权力的弱化和市场的扩大。从第一层次的职能转变来说,要将重心转到社会管理上来。在第二层次的职能转变方面,需要弱化对经济的直接控制,而强化其他方面的社会职能,如服务社会的职能,但这些转变遇到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一元从属结构的阻碍。而中国历史上没有市民社会发育生长的条件。在高度政治集权和计划经济的框架中,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衍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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