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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该学说称为“平衡论”。是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理论最早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1,题目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目前,“平衡论”在我国已有与“管理论”相抗衡之势。“平衡论”的主要论点有:(一)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二)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三)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四)行政法的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五)平衡是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指导。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3]
  第四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该学说又称为“服务论”。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4]]
  最近这两年来关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又有了许多新的观点:武步云先生认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公共权力论”。[5] 贺善征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公平、效率、稳定论,[6] 孙笑侠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新控权论”,[7]并撰写了《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一书。武汉大学叶必丰教授提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公共权益本位论”。在其新近出版的《行政法的人文精神》著作中,叶教授用一章的篇幅专门分析了“公共权益本位论”。[8]郭润生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控权加平衡论”。[9] 他认为:控权-—平衡理论是在批判吸收“管理论”之合理因子与“控权论”之合理内核基础上,对“平衡论”的一种完善,同时亦赋予“平衡论”以新质。控权——平衡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之历史使命,并为其实现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方法论与价值观。其基本涵义是,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标;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的平衡;平衡(Bmax+Imax)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时的状态。文正邦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行政职责本位论”。[10]
  为什么行政法学界会有如此多的观点?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关键词” (或称为“支撑性概念”)的理解上发生了不同的认识。À 行政法律制度的创立、运行都与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关键词”有关。这里的“关键词”就是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柱子”。正如支撑一幢大楼的混凝土“柱子”一样。“关键词”是构建这个学科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对构建行政法学科的支撑性概念(关键词)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探讨其内涵和外延,以构建一个我们所需要的行政法制度。一个学科的“关键词”既是理解这个学科的起点,往往又是“误解”这个学科的关键。众所周知,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正处于高峰时期,但对行政法的“关键词”内涵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不是指正常情况下所形成的各个学派、各种学术观点的不同,而是指对支撑这个学科的“关键词”发生了歧义,这不利于该学科的发展。因为,构建任何一门学科的“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是统一的,不同的只是用“关键词”所构建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观点。通过考察, 笔者认为行政、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行政程序、违法行政与行政责任、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构建行政法学科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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