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王学辉
【摘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两个支点。
【关键词】研究现状 控权 服务
【全文】
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曰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是本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本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并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含义的行政法。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界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新中国第一篇探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应当首推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于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其主要观点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迄今为止,已有不少教材和著作以及近50篇论文涉及同一论题。但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未解决,相反,对此却引发了学界不尽的探索。
依笔者看来,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具体说来,必须回答这样两个基本的命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门行政法学?我们究竟需要建立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两个命题实际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什么”不能推导出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反之亦然。规范行政法学旨在研究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两个命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说得准确些,是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没有形成流派)。现将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1]
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控权论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该学说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发展到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