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三:
在我国,如何才能让卑微的司法走向权威的司法?
黄永锋:
从大的方面来说,司法权力中心化、经济来源自主化、司法知识自给化、司法运作透明化是司法走向权威的几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要满足这几个条件必定要涉及制度安排上的大变动,因此在短期内是不大现实的。但这也并不表明“卑微的司法”就无法赢得人们的尊重。人总是在有限条件下行动的,能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关键是看你是否在有限条件下“尽了人力”。在“刘涌案”中,如果法院开诚布公地宣称改判是出于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和追求,并且详细地阐述相关的理由,我相信,有关于此的“口水仗”会少许多,而人们对法院的判决则会尊重许多。
提问四:
请韩老师回答,你认为采用专家意见书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吗?
韩立收:
我认为在中国目前这种特定的司法环境下,这种不大符合程序正义的做法比较有利于促进实体公正。但同时必须指出:首先,那种认为实体公正作为价值目标要高于程序公正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其次,这种形式未必会促进实体公正,而相反完全可能加剧判决违背实体非正义的严重后果。这是我们要予以高度警惕的。
提问五:
司法需不需要专家?
邓和军:
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代理律师来说,咨询专家都有益无害:法官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时候,可以借助专家的知识来准确把握案件,从而能做到案件判决更加公正;律师可以咨询专家,以便使其代理意见在吸收专家意见后更有说服力,更容易使法官接受。司法需要专家,这表明专家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是知识的价值。专家运用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收取一定报酬是正当的。全社会包括法律职业领域都应该重视知识,也应该重视专家。但专家应该善待自己,更应该善待知识,慎独、慎黑、有操守,忠于知识,利用知识为社会服务,既不应该借知识来试图并实际谋求学术权力,也不应该假借知识之名但实利用其他身份来试图并实际对社会施加不当影响。
提问六:
我觉得问题的核心在于“专家无利不起早”,金钱完全将学术的品格完全拒弃于“专家意见书”之外了。想想那些更多的陷入诉讼困境中的穷人和被害人吧,富人们,尤其是诸如刘涌之类,他们掠夺了穷人们的财产,然后又有了财产堆积之上的“专家”们的帮助,他们逍遥法外,被害人却孤立无助。“专家”们为何对此视而不见。
王琳:
这问题听来耳熟,多年以前,在反对律师制度的理由中也有这一条。专家无利不起早,哪个律师不爱钱?是否刘涌请了田文昌律师,而被害人却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只能寻求政府的法律援助,我们就据此认为律师制度失去了其正当性,而应该被废除?
徐昕:
我提议做一个民意测验:认为法律专家意见书不会干预司法独立的人请举手(18位);认为会干预的请举手(11位)。刚才没有举手的请举手(16位)(注:听众皆为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请问你们不举手的理由是什么?
听众A:
我认为有第三种可能,有时会干预有时不会。
听众B:
我不能确定。
王晓:
徐昕老师提到,专家意见书中的有些情形可纳入专家证据的范畴,但更多情形类似于国外的“法庭之友”制度,那具体到我国,哪些可归入专家证据的范围呢?王琳认为,“真正的暗箭当在专家意见书之外,也在专家之外”,那其中真正的暗箭主要来自法院领导吗?
徐昕:
比如,涉及事实认定的专家意见书可归入专家证据,比方说,诉讼法专家就证据责任、证明标准提供的专家意见书,具体范围需进一步研究。第二个问题限于时间关系,我代王琳回答,干预司法的暗箭主要来自行政,包括但不限于法院领导。还有哪些同学想发表意见?
王吉生:
我认为专家意见书从更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上的不完善,而不仅仅是目前我们所争论的“它是否干涉了司法独立”的问题。专家意见书仅仅是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朵有争议的“花朵”而已。它不仅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且是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所以,我们不应纯粹就“意见书”而议,而应当通过对“意见书”的讨论,尽力去揭示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以推动中国司法独立的进程。
于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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