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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意见书:暗箭难防?王琳、徐昕等

  徐昕:
  法官可能受专家意见的影响,但与其他因素相比,这种影响实在太过微小,即使可能影响法官的判决,也大多是通过其他因素发挥作用。对此应该区分两个个概念:影响司法结果与干预司法独立,专家意见可能影响司法结果但更可能不影响,正如“一顿不洁的早餐也可能影响裁判”,但这不是干预司法独立。
  邓和军:
  是不是有必要将专家意见分为两种?即有社会影响的专家出具的意见和没有太大社会影响的专家出具的意见。这里所讲的社会影响是指的掌握一定社会权力,如专家本人还兼职人大代表或某法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当学术自由由“学术权利”转为谋求甚或实际掌握了“学术权力”的时候,专家意见可能就不只是“可能”影响法官审判案件了。而通常来讲,当律师想到某案件有必要找专家来论证的时候,它一般都会找那些有社会影响的专家。既如此,我们还说“法官可能受专家意见的影响”,还说得过去吗?
  与其他因素如行政官员直接批条子等相比,专家意见对法官的影响应该要小。但影响小并不等于影响不存在,况且这种较小影响是相对而言的,对法官来说,这种影响实在不容忽略。因为尽管专家在大多数时候只是专家,但专家一旦较起真来,即顺便利用一下其兼职权力,就很有可能影响法官的职务晋升和工资上涨等。在这种情况下,专家意见对法官的影响与 “一顿不洁的早餐也可能影响裁判”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黄永锋:
  我认为,我们这个社会是需要专家意见的。在这个知识分工越来越细、知识更新越来越快的时代,我们都被深深地嵌入一个倚重专家的世界里,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在自身领域之外越来越倚重专家的世界。因此,尽管对于法律界人士而言,《今日说法》不过是一个普法节目而已,但对于绝大多数法律界之外的人士而言,《今日说法》则是专家的训导与教诲。
  韩立收:
  我认为,“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法制转型时期出现的“怪胎”。目前也许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对促进实质正义有利,但从长远来看是弊大于利的,应予否定。“法律专家意见书”可以休矣!
  邓和军:
  对专家意见本身我并不排斥。事实上,从一开始我就是非常赞成律师咨询专家对有关案件的法律意见的,吸收专家意见后将可能使律师代理/辩护意见更有说服力。但一旦专家意见不是被吸收进行律师代理/辩护意见而是直接由专家签名后交给法院(通常是律师转交)时,专家意见的性质就完全变了。性质改变后的专家意见才是我所不赞成的。
  黄永锋:
  其实在我国,直接针对司法的专家意见早就有了,刚才王琳也举了不少例子。但人们对专家意见的讨论却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激烈过。在我看来,今天所讨论的专家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情感问题进入我们视野的:一个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社会老大”凭什么能够在二审被改判为死缓?而其中作祟的极可能就是那份“专家意见书”了!然而,如果换一个完全相反的案例,比如专家意见让某个冤案得以昭雪,社会舆论肯定又会倒向另一边,用些诸如“正义的化身”、“社会的良知”之类的词褒奖专家们。
  徐昕:
  的确,人们的行动和思想经常在矛盾中徘徊,民众尤其如此。当民众为黄永锋所说的相反案例所激动鼓舞时,我们应该追问,这就是公众和媒体所要的“正义”吗?在西方国家,法官、陪审团可能判无辜者有罪,也可能判有罪者无辜,后者甚至更可能,这是因为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观念在这些国家占主要方面,但也并非绝对。如果同样的事情放在中国,公众将愤慨无比,几乎无法接受。确实,在我国实体正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提醒我们诉讼法学者在研究、宣扬程序正义时有必要审视中国的国情。
  黄永锋:
  我们其实可以把美国的“辛普森案”和“刘涌案”作一个对比。在“辛普森案”中,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被告人在实体上有罪,但鉴于程序合法性在一个法治国家中的重要性,他们接受了法院对被告人的无罪判决。这就是法律理性,这就是厉行法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在“刘涌案”中,我们绝大多数人的争论仍不能摆脱情感直觉和实体正义的纠缠,对法治的“能与不能”、“代价与收益”缺乏冷静和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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