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专家接受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咨询,或参加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召集的论证会,并就一方提供的材料发表意见,并不当然有违学术良知。没有必要要求专家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立地发表意见。提出这样的要求本身如果没有法治浪漫主义的嫌疑,也有对神化了的专家盲目崇拜的倾向。如果真是基于双方提供的材料而中立地发表专家意见,将会令法官更加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司法独立。
显然,中立应当是法官的立场,如果专家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将事实和法律提前预断,那还要法官干什么?如果确保专家中立真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拷问,法官只需附和专家的意见即可,那何必再用繁琐而又费时费力的庭审程序?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这样的专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敢置学术良知于不顾,置法律和事实于不顾,露骨地,献媚地支持一方当事人,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专家意见书,如同不能因为可能飞入苍蝇就不开窗一样。同样,我们不能排除法官队伍中不乏贪桩枉法之徒,敢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法律和事实于不顾,露骨地,献媚地偏袒一方当事人。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法官这门职业,更不能否定审判活动。
其六,专家意见应纳入专家证据的范畴,法学专家仅能在其专业领域内,对普通人无法简单地依据法律就能作出判断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专家意见依附一方当事人而提出,但必须在法庭上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邓和军:
对王琳先生的结论,有几点我不太赞成。比如王琳先生说:“律师可以将专家咨询意见或专家在论证会上发表的意见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但应当承认,这是辩护人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法律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我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以做”只是私法上的权利,而并不适用于公法。因此,在公法领域内说法无禁止即是辩护人的权利,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王琳先生还说:“问题是,如果主审法官真的是专家的桃李,当事人或其律师若想借助此种关系,只要设法让专家给弟子私下里打个电话就解决了,又何必弄出个专家意见书,甚至反招来满天漫骂呢?”其实我们并不忌讳谈“专家给弟子私下里打个电话”这样的事情,因为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应当说还是存在的。但毕竟这样的事情不是那么光明正大,现在既然有“专家论证会”这样名正言顺的会议,那何必还要干“打电话”那种小里小气的事情呢?“专家论证会”既冠冕堂皇,又能达到“打电话”的实际功效,何乐而不为?因此,王琳先生的这种观点似乎没有说服力。
应当说,如果法律专家意见书仅为律师作为诉讼时的参考资料,则无可厚非,我们不但不应指责,反而应当鼓励,因为这至少体现出了知识的价值。但是,法律专家意见书被提交法庭后,其性质就完全变了:体现知识价值的功能淡化,被用以干预司法的作用却彰显出来。为什么呢?
首先,从表象的层面来分析,近两年来专家论证方兴未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知名律师乐此不疲,所造声势也越来越大。试问各位,如果法律专家意见书对司法没有影响,律师们会如此大张旗鼓不吝破费吗?
其次,从内在的层面来分析,律师通常不会邀请一般的法律专家,而邀请所在学科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只要是受过较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或法律培训的人都听说过甚至认识他们。在大多数法官眼里他们都称得上是“法律权威”,因而只要其出具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交到自己手上,就得在判案时 “掂量掂量”。而且由于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人才,上述法律专家又大多身兼各种社会职务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等,即使他们在法律专家意见书中不表明其社会职务,但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法官不可能对此视而不见。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意见,说不定哪天他们以其社会职务发表意见,直指法官,那法官只好“吃不了兜着走”了。
我无意指责法官群体,除了那些腐败的法官为人所不齿之外,多数法官如今还能继续干这行已经很难能可贵了。他们如果还想继续当法官,就不得不对各种问题包括是否接受法律专家意见加以分析和权衡。这并不牵涉法官的道德问题,而只是说明法官面临的两难选择。由此看来,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否干预司法就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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