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书不会影响司法独立。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基本上不会受法学专家意见书的影响,这种知识权力至多成为诸如政治、经济等其他权力利用的工具。在司法界,法学家的地位并不象其自我想像、以及公众所想像得那样权威,说专家意见书影响司法独立,似乎显得有些自作多情。从理论上看,法律专家意见书通过当事人或法院委托进入司法程序,没有什么不当。虽然我国尚未建立“法庭之友”或“专家证人”制度,但法律未规定并不等于不能提出和采纳。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这一原则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说的只限于实体法,而不适用于诉讼法领域。在诉讼过程中,法无明文规定的“实践做法”极其普遍,也不见得都违法,比如电话传唤,若当事人双方接受的话。十多年来司法改革主要表现为程序领域和司法制度的变革,大多无法律依据,甚至不少改革措施与法律相抵触。
何兵博士担心,允许法学家提出专家意见,在逻辑上可能导致任何机关、公民皆有权向法院提出意见。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他们是通过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这样的诉讼行为进入诉讼过程的,而政府机关和官员不可能通过上述诉讼行为而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怎么可能委托政府机关出具政府意见,因为司法独立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独立于行政,行政即便干预也只能通过“暗箭”方式。
何兵博士提出,法律专家不是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不具有诉讼法律地位,只能是案外人,并称其意见书为“一枝射向法庭的暗箭”。但在我看来,这只是一个立法问题,法学专家意见书可以有适当的诉讼地位。对此我认为王琳的分析有些片面:有些情形可纳入专家证据范畴,但更多情形类似于国外的“法庭之友”制度。
韩立收:
我认为法学专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书的作法不合适,原因是其有妨害司法独立之嫌。
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既非是证人证言,又非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专家证据类型。实际上它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把这种专家意见书作为证据的一种提交法庭欠妥。辩护律师把法律专家的意见书提交法庭,往往是想通过借助专家的名声来影响法官办案。由于法律专家往往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如果法官不采纳他们的意见,法官无形之中就会有一种与专家对着干,被人认为水平不高等顾虑。尽管法官有不采纳专家意见的权利,但是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其作用都不容忽视。这就是很多律师采取这种诉讼技巧而乐此不疲的真正原因。辩护律师往往也不是对证据和法律把握不准,不知道如何辩护,而是借助于专家们更有效果的“话语霸权”。若非如此,律师何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搞出一个由多位全国著名的法律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开一个非正式的著名专家智囊团会议,把专家的意见吸收进去呢?
徐昕:
我提二个问题: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难道就不能行为吗?二是尽管我国没有专家证据或法庭之友制度,但为什么有这些制度的国家类似于专家意见书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呢?
韩立收:
当然,专家意见与典型的妨害司法独立的行为,如党政官员批条子,上级法院下指示,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等有所不同,妨害的程度较轻。目前我国法律未禁止这种行为,所以它并不违法。同时法律专家听取一面之词,单纯为一方当事人出主意的行为并无不妥,对方当事人也同样可以聘请法律专家为自己服务,对抗制诉讼模式完全认可并鼓励这种作法。我认为专家收取一定报酬也是完全正当的,无可非议,毕竟现在是商品经济时代了。
徐昕:
专家收费当然不是问题,问题是他们是否逃税。许多人认为,既然法律专家收费,或部分人通俗地表达为,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是用钱买来的,那么他们只会代表当事人利益。事实也并不尽然。收费归收费,正义归正义,两者不完全矛盾。正如律师代表当事人利益一样,当事人委托的专家从当事人利益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并非什么怪事或坏事,无可厚非。但专家们也不必过于强调其代表社会正义,没有必要,他们可能代表正义也可能代表当事人利益,而有时它们也可能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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