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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电子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欧盟的理论与实践(译文)

  《罗马公约》的宗旨在于,在欧盟内部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法律适用规则。60该公约的制定符合欧盟关于建立内部统一市场,促进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政策。它还会防止“选择法院”现象的发生,因为冲突规则在欧盟范围内将趋于统一。61
  (一)《罗马公约》的适用范围
  《罗马公约》适用于任何需要选择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场合。62这些国家不必都是欧盟成员国,任意一方当事人也不必在成员国内有住所。63换言之,《罗马公约》的适用问题是统一的,它强调争端已经被提交到某一成员国法院,而不论合同是否与特定的成员国有联系,这是它与《布鲁塞尔公约》不同之处。64因此,一位在加利福尼亚有住所的人和一位住所地在纽约的公司之间如果发生争端,并且该争端已经被提交到英格兰商事法院审理,那么就应适用《罗马公约》的规定。而且,凡公约指定适用的法律,无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均应予以适用。65例如,如果《罗马公约》指定适用日本法,则欧盟成员国法院应予适用。
  如上所述,《罗马公约》仅适用于有关合同之债,而不涉及侵权、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问题。66而且,即使是那些在特定案件中被认为是契约性关系的事项也被排除在外。例如考虑到票据具有流通性的特点,因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流通票据而发生的义务就不受其调整。67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般地讲,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68这种选择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即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由法官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合理的情况去推定。法律选择形式具有如此的灵活性,以致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所做的法律选择也是符合公约规定的。
  (三)消费者合同
  在特定种类的消费者合同案件中,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将受到限制。这一规定适用于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信贷支付的合同。69这一表述与《布鲁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颇为相近。70但是,只有下列两类消费者合同涉及因特网和电子金融问题:
  ①合同缔结前,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曾向其进行广告宣传,并且消费者在该国实施了必要的行为予以配合;
  ②如果另一方或者其代理人在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收到消费者的订单。71
  在上述消费者合同中,如果法律选择条款意图排除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强行性规则对其的保护,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强行性规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那些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72例如,英国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及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则合同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73
  在通过因特网缔结合同的情况下,上述条款将难以适用。问题在于,这些规则是以合同在哪一个成员国缔结,或者广告在哪一个成员国发布为限制条件的。通过因特网或电子邮件缔结的消费者合同如何适用这些规则并不明确。例如,消费者在其住所地国通过互联网缔结了一个在线贷款合同。其中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广告是否是在消费者的住所地国发布?消费者是否在该国实施了必要的行为予以配合?有人可能会认为,网站实际上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店。既然在现实生活中,商店或者展厅都不被看做是广告宣传,那么以此类推,网站也并不构成广告宣传。74但是,这种看法并不令人信服。因为因特网,或者狭义的网站,仅仅是为广告宣传提供空间的媒体。既然消费者是从其住所地国访问该网站的,那么就应认为广告宣传活动是在那里进行的。消费者在该国所实施必要行为应理解为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合同在何处缔结,而是消费者在何处实施了相关的行为。75在上例中,这些行为是指消费者敲击键盘并输入有关信息的活动。既然消费者的确是在其住所地国实施了这些行为,那么该合同就应属于消费者合同。尽管《罗马公约》的表述不尽明确,但仍然可以适用于通过因特网所缔结的合同。
  (四)其他类型的合同
  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果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则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76在此,这一国家应推定为承担合同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惯常居所的国家。77这一规定对于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非常有利,因为它们总是在合同中承担这些义务。78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进行贸易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所缔结的,那么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当是当事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国,或者是对特征性履行义务有影响的其他营业机构所在地国。79例如,在有关开立银行帐户的合同中,该帐户由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它的所在地决定了合同的准据法。80同样地,这里再次涉及那个问题,即网站能否被视为营业机构?如上所述,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网站的地点易于变动。
  五、结  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普遍可接入性必然会导致跨境交易的增加。因此,需要有一个更广泛的、全球性的国际私法公约对网上交易进行规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讨论这一问题。81但由于各国国内法中的管辖权规则差异甚大,这一工作进展很慢。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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