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在成员国内没有住所,某成员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规则对该案行使了管辖权,但另一共同被告在某成员国内有住所,情况又会怎样呢?在Re Union Europienne SA v 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t BV 一案16中,欧盟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法院不能适用公约对该共同被告行使管辖权,否则也会导致不同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例如,英国法院可以根据其普通法规则对美国某金融机构被诉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却不能根据《2001年第44号规则》对另一法国的共同被告行使管辖权,除非另有其他联结因素。
如上所述,如果被告在任一成员国内均无住所,那么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其国内法规则确定。17例如,美国某金融机构因卷入一金融争议而在英国被诉,那么英国法院将适用普通法规则来确定其行使管辖权是否恰当。18
而且,上诉法院在Re Harrods (Buenos Aires) Ltd一案19中还认为,虽然根据上述规则,英国法院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如果认为欧盟以外其他国家的法院审理该案更为合适,英国法院也可以拒绝管辖。上诉法院实质上是认为,如果英国法院与欧盟以外其他国家的法院间存在管辖冲突,英国法院仍旧可以适用普通法上的“不方便法院原则”(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这一点在上诉法院审理ACE Insurance SA-NV v Zurich Insurance Co and Zurich American Insurance Co一案20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在这个有关再保险的案件中,上诉法院仍然认为,即使被告在某缔约国内有住所,英国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从而使另一非缔约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按照英国的做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家英国信用卡发卡行在本国被诉,且诉因与欧盟成员国并无其他联系,但英国法院却与美国法院发生了管辖权冲突,那么英国法院便可以主张其为“非方便法院”,从而终止审理。这似乎与欧盟法院在Group Josi Reinsurance Company St v Universal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一案21中所确立的规则相矛盾。在这个同样涉及再保险的案件中,欧盟法院认为,即使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欧盟成员国内,只要被告在任一缔约国内有住所或者居所,《布鲁塞尔公约》就能够适用。
但是,判决的执行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另一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不论被执行人在成员国内是否有住所,也不论案件的管辖权是依据欧盟的有关规则确定的,还是依据成员国国内法确定的。
(三)《2001年第44号规则》的主要条款
《2001年第44号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基本的管辖权规则,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属人管辖权,而不论其国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上所述,基于这一规定,对于提供网上金融服务并在一成员国内有住所的金融机构而言,即使它将因特网服务器置于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也不可能逃脱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或者规避相对严格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如果上述原则得到严格的执行,任何形式的选择法院都可能不复存在。但是,《2001年第44号规则》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使得非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也可以享有管辖权。22就电子金融争议而言,这一规定无疑为当事人选择法院大开方便之门。
1.合同争议
与合同义务有关的争议,由该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管辖。23
但在电子金融争议中,情形又会怎样呢?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将很困难。以下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A
如果合同的义务是提供可下载的金融信息24,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下四个地点可供探讨:
①储存信息的因特网服务器所在地。这种选择可能完全是任意的,并且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都没有明显的联系。例如,金融信息的提供者是一家成立于加利福尼亚的公司,接受者是一个德国人,而储存信息的因特网服务器位于墨西哥。有人提出,既然合同的义务是提供上述信息,那么它的履行地应当是墨西哥,即使这一地点与交易双方均无关系,且易于变动。服务器地点的变动并不会对网站的服务功能产生影响,这是问题的关键。
②金融机构的住所地。有人认为,既然金融机构是在其住所地将有关的金融信息上载到服务器中,并使消费者可以通过因特网获取这些信息,那么住所地就应当是合同的履行地。
③消费者的服务器。有人认为,既然有关金融信息的收发工作都是通过消费者的服务器完成的,那么这一服务器应当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④消费者的操作系统。因为消费者是在其操作系统中具体地了解到这些信息的,所以有人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是消费者的操作系统。
在传统的贸易领域中,诸如卖方何时发运货物,买方何时接收货物等问题,早有一整套普遍性的规则予以调整。但在电子金融交易中,相应的规则还没有建立。遗憾的是,《2001年第44号规则》也没有明确如何将其适用于电子商务或者电子金融争议。
案例B
假设某跨国公司雇员正在英国通过一家网站“购买”理财信息。双方一致同意将这些信息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至该雇员的工作邮箱。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发送地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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