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与电子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欧盟的理论与实践(译文)
刘轶
【摘要】管辖权和准据法是解决跨国电子金融争议时必须明确的两个首要问题。欧盟有关上述问题的法律框架是以《布鲁塞尔公约》、《洛迦诺公约》、《2001年第44号规则》和《罗马公约》为基础的。虽然它们能够适用于电子金融争议,但是其中以行为为基础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当事人选择法院现象的发生。电子金融的出现已经引发了跨境金融交易的剧增,管辖权和准据法规则的确定性便至为重要。因此,应当制定新的国际私法公约,并以当事人的场所为基础来确定管辖权。此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平分配诉讼成本等方面考虑,建立一些高效率、低成本的替代性解决机制也不失为好的办法。
【关键词】电子金融 管辖权 准据法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全文】
一、 概 述
——为什么说电子商务和电子金融对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是一个挑战?
在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时,英美国家一般倾向于采用一些灵活多样的标准,例如行为主体在特定国家的存在或者从事商事活动等因素都可以成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然而,在欧盟,有关的管辖权规则数量不多,并且规定的也比较明确和具体。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普通管辖权根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②
在任何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行为的场所是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在欧盟,这些与行为有关的场所化因素可以是:合同的履行地③,合同的签订地④,或者致害行为发生地⑤。
但是,涉及电子金融争议的管辖权时,这些场所化规则却难以适用。
首先,因为因特网可以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接入,如果将传统的场所化规则适用于网上交易,结果往往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享有管辖权,这显然会成为当事人选择法院(forum shopping)⑥ 的动因。
或者因为信息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中,还可以根据服务器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但是,这种做法与当事人或者实质性的交易都没有明显的联系,从而管辖权的确定看起来是偶然的事了。
最后,还有人主张根据收发信息的地点来确定场所。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场所的确定却又有多种可能性,这取决于如何确定信息进出网络的地点。以收发电子邮件为例,信息进入网络系统的地点可能是:
①网络服务商系统接收信息的地点;
②收件者的邮箱;
③收件者的操作系统。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营业地点分散的企业,场所的确定将会更为复杂。例如,同一跨国金融机构可能既有宣传其金融服务的网站,也有进行金融交易的网站,而它们的服务器又可能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这种不确定性仍然会导致选择法院现象的发生。
二、电子金融合同的管辖权
(一)立法回顾:从《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到《2001年第44号规则》
1968年9月27日,欧共体(EC)当时的六个成员国⑦签订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⑧1988年9月16日,欧共体成员国与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成员国⑨签订了《洛迦诺公约》⑩,它的基本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上述两个公约旨在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内部建立统一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简化判决的承认程序,并引入高效快捷的判决执行程序,最终为内部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为了进一步推动欧盟内部的司法合作,《阿姆斯特丹条约》11第65条授权欧盟理事会制定有关的规则。以此为契机,欧盟理事会开始着手对《布鲁塞尔公约》进行修订。这使得新的法律文件能够以“规则”的形式制定,毋须各成员国逐一批准即可在欧盟内部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的规则12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并在除丹麦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该规则已于2002年3月开始在丹麦生效。13此前,丹麦仍适用《布鲁塞尔公约》,而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则继续适用《洛迦诺公约》。
与上述两个公约相比,《2001年第44号规则》在内容上并没有大的变动,主要是有关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条款作了修改。但是,我认为,对于电子金融争议而言,其中的管辖权规则仍不明确,没有减少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性。稍后,本文将讨论这一问题。
本文的分析将以《2001年第44号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对于该规则与《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的不同之处,如有必要,我将会特别提及。
(二)《2001年第44号规则》的适用范围
如果一个民商事案件的被告之一在成员国内有住所,那么成员国法院就必须适用这一规则。由此可见,该规则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争议已经被提交到任一成员国法院;二是被告之一在成员国内有住所。14
在有关网上交易的案件中,该规则仍应适用,这与被告的因特网服务器位于何处并没有关系。例如,一家在某成员国注册成立的电子银行,即使将其服务器置于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欧盟成员国法院对其仍然享有管辖权。
如果在某成员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被告之一在该国有住所而其他被告在其他成员国有住所,那么该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否则,就可能出现不同成员国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