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债转股
罗永生
【关键词】债权,股权
【全文】
咨询:
关于债转股问题的咨询
位于番禺区化龙镇的颐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与五百多名老年人士分别签订协议,约定由老年人士交纳一定款项爱莲新村的入住资格证,该公司将为其在爱莲新村提供住宿及一系列的养老服务。签约后,多名老年人士以该公司没有按期提供入住和未能依约提供全部服务为由陆续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和退回款项。提起诉讼的老人共有440多人,包括离休老干部、退休教授、医生、工程师等,影响面较大。从2002年初起,番禺法院陆续审理,其中调解生效的有40多例,判决生效的案件有390多例。按2002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颐老服务有限公司要在规定时期内向440多名作为原告的老人家清偿债务。但该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债务,从2002年7月起,440多名债权人陆续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认为若现阶段采取强制拍卖措施,各债权人的权益可能无法足额受偿,且涉及到现在爱莲新村居住的数十名老人的安置问题。从维持稳定的大局和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区法院执行局对此系列案高度重视,没有急于拍卖颐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而是根据颐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质和实际经营状况,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交流,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鉴于债权人较多,执行局召开此次债权人会议,约有三十多名老人代表参加。在会上主管执行工作的黎焯波副院长向债权人代表详细介绍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三个实现债权的方案,征询与会代表们的意见。其中的一个解决方案是执行局的创新性建议,即各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入股颐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个方案既维持了该公司的经营,保证现居爱莲新村的多名老者继续颐养天年,也避免了申请执行的老人的债权贬值,得到了大部分与会代表的肯定。老人代表们表示将会认真商讨执行局提出的方案,将达成的共识及时回反馈给执行局,同时也一致表扬了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一心为民、急当事人所急的服务精神。
罗律师,如果这样的执行能实现的话,其实就是经济学中常见的”债转股“。这样的执行有先例吗?具不具有启迪意义?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能抽空予以解答。多谢。
答询:
执行中“债转股”应当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