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可以主动提出还是受法庭邀请作出,或者是两者皆可?
不赞同专家主动向法庭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论者认为,这些专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诉讼地位,若其主动向法庭出具意见,那么一方面,专家享有影响审判的权利,却无任何责任,法律专家的意见没有任何约束;另一方面,本来坚持了自己正确的意见的法官,会因怕受到来自别有用心的人以“蔑视专家——无视权威——践踏法律”的逻辑给法庭施加的压力,而改变了自己独立的判断。
我认为上述的理由的是能站住脚的,但这里专家意见的形式是专家主动向法庭出具的,既然这样的形式会带来上述的弊端,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给专家意见书换个身份,即在专家主动向法庭出具意见书时,必须融入当事人一方的律师代理词或辩护词中,由一方当事人的律师直接向法庭提出,同时,不得写明专家的姓名身份等任何情况。法官这时面对的就不再是貌似中立的法律权威的意见书了,而是受一方当事人之托的律师的主张,法官就可以仅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不必考虑其他案外的因素,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裁决,这样以来,不同意专家向法庭主动出具专家意见书的理由就不在存在了。
那么,法官可以向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吗?答案是肯定的,专业化的职业法官也无法保证能精通专业内的任何问题,而获得解答的途径只能是向专业分工更为细化的法律专家咨询。法官主动向法律专家咨询与法律专家主动向法庭出具意见书是不一样的。法官在挑选被咨询的专家时,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的,这就排除了专家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的可能性,保证了法律专家的中立性。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在咨询法律专家时,法律专家是以“建议者”的身份出现的,而不是以主动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时的“权威”的身份。既然是“建议者”,对于其建议,法官认为正确就可以采纳,认为不正确,完全可以抛在脑后,就可以毫无压力的对案件作出自己的判断。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先例,去年北京二中院在审理《毛主席去安源》名画归属案时,先后聘请了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江伟参加案件的研讨会。研讨会上,法学家与法官各抒己见,争论激烈。案件判决后,社会效果很好。
结语:
法律专家意见书是一只带刺的玫瑰,其运用不当会给本就进程艰难的司法改革带来负面的影响。但通过精巧的制度与程序设计我们是可以大大减少甚至完全剔除其中的玫瑰刺的。同时,法律专家意见书的出现也给我们提出了如何既保障公众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又避免其对法官办案的干扰的难题。这里,法官“内功的修炼”成为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毕竟只有高素养的法官才能对自己的判断抱有充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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