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专家意见书”——一只带刺的玫瑰

  上述限制因素的存在,正是法律专家意见书备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再加上有些学者假想的“法官存在盲目不自信,会轻易盲从与法律专家的意见”这一因素,也难怪很多人认为这种新生事物会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但事实上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上述这些限制性因素对已经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的专家意见书来说并非是致命性的,不可弥补的,相反,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来消除这些限制性因素,剔除这些烦人的“玫瑰刺”:在参与论证会的专家的范围上,我们可以尽量把与会的专家限制在与案件相关领域与范围内,如可以规定进行论证及作出结论的专家人数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为直接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否则法庭有权不予理睬法律专家意见书的内容;在专家论证会进行之前,组织者有义务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论证会,并有义务通知保证另一方或其诉讼代理人在论证会上有足够的陈述自己的主张和向在场的专家提供事实材料的权利,以作到程序正义,保证法律专家的专家意见书能建立在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明的基础上。同时,由于这种事实的知悉是无法像司法部门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取法律事实那样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所以我们可以将法律专家提供专家的意见的对象限定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而不应包括案件的事实。即使对象不包括案件的事实,但法律专家所作出的关于法律适用的法律意见也是针对法律事实的法律意见,所以为保证专家意见的事实依据与法庭认定的事实依据基本是一致的,司法公开制度应得到彻底的实现,以便专家可以很轻松的获得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专家意见书的形式则必须是陈述式的,必须清晰完整的如实记载论证会上所有专家的即席发言的内容及论证会最后得出的结论及依据,否则法庭同样有权不予接受或不予理睬专家意见书。
  而我之所以认为“法官不会轻易盲从于法律专家的意见”是一种假想,是基于目前司法人员素质现状与自信品质的判断。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的整体素质已决不再是多年前我们所想象的“三盲法官办案”的荒唐景象,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官也开始成为其长期所从事领域内的“法律专家”,且这些“法律专家”在办案时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判断的能力与自信的品格,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得到证明:近年来法学院教授为法官做讲座时,法官已不再是从前的安安静静的听众,而越来越多的体现出自己独立的思考能力与判断能力,他们甚至与教授展开公开的辩论,场面往往是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法官比以前更为自信是因为,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法官的法律思维往往比学院派的法律专家具备更强的实践性和务实性的特点,而对于这一点法官自己也有着充分的认识。所以,职业水平的提高和思维的比较优势决定了法官不大可能会再对专家的意见奉若神灵,盲目跟从,如根据浙江省高院研究室的调研结果,在收集的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法院最终采纳专家意见的不到20%。当然,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现状,我们并不能排除有些法官由于自身素质低下而对自己的意见缺乏应有的自信,但我更认为因此就将“妨害司法独立”的帽子扣到法律专家意见书上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法律意见书不但不会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法官开阔思路以及在很大程度上抵制对审理的不正当干扰。在目前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程度还不是太高的状况下,法官对每一领域内法律问题的理解都应该是有限的,在碰到疑难的法律问题时,借助专业理论水平相对较强的法律专家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大大开阔思路,纠偏纠差,准确分析案情、适用法律。而在遇到党政领导对案件审理的不正当干扰时,法官也可以拿出法律专家的意见书作为抵挡的“盾牌”——毕竟在专业问题上,领导并不比专家更权威。这样下来,法律专家意见书反而成了司法独立的促动因素。但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法律意见书除了前述的规则外,还应包括专家以何种方式向法官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这就涉及到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