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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意见书”——一只带刺的玫瑰

“法律专家意见书”——一只带刺的玫瑰


马永刚


【关键词】法律专家意见书
【全文】
  “法律专家意见书”——一只带刺的玫瑰
  马永刚
  近期,有两件案子引起了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不少人的关注:一是刘涌黑社会集团案。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后,媒体大哗。刘的辩护律师向公众辩解称,判决前曾邀请十余位中国一流的法学家进行了论证。专家们向法院出具的意见书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应予改判。另一个就是“天价葡萄案”。北京的几位民工,无意间偷食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花费几十万元培育的葡萄良种,检查机关为了准确定性,邀请了法律专家进行研讨。两件案子引发了一个共同的话题——法律专家意见书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以及这种“身份不明”的新生法律形态有多大的成长空间?
  人们对这一话题的诸多争论则反映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逐渐形成了两个较为集中的焦点,以下笔者想通过对这两个焦点的分析来表达自己对这个话题的理解,以抛砖引玉。
  焦点一:由法律专家向法庭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毫无疑问,法律专家与其他人相比,具有更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广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素养,从他们口中说出的法言,笔下写出的法语,一般来说会比其他非法律人更接近法律要求的“真实面目”,也就是说,法律专家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有着其他非法律人所不具备的专长。但是这种专长的发挥在目前看来是受到很多因素制约的。一是专家的研究领域与擅长方向的限制。任何法律专家不可能对法律的所有部门及其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均有精深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相反,他所能处理的法律问题只能限于他所长期从事的研究领域或专业。现实中,有的研究法制史的法律专家一天受邀要赶三场专家论证会,而这三场论证会则分别涉及侦查、民事证据、国际法三个领域,跟这位法律专家的专业完全不沾边,这样的专家参与制作的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质量如何显然很值得怀疑。二是受专家掌握和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材料的限制。现实中的专家论证会往往是由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其律师聘请一些知名的法律专家参与案件的小范围内的讨论会。专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材料往往局限于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而往往会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或主张。而在我国现阶段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的情况下,参与论证的专家很难从司法部门获得已经被司法部门认可的证据材料。这样下来,“片面之词”就往往能成为法律专家作出法律意见书的唯一依据,专家意见的客观性就会大打折扣。而且一般来说,专家参与的论证会都是有偿的。当然我们不能断言,所有“拿人钱财”的专家都会“替人消灾”或替人着想,但我们几乎可以肯定的说,任何食人间烟火的专家(——不要忘了,专家首先是人,其次才是专家)都会因“吃人嘴软”而在客观上丧失一定的“中立性”,进而影响专家意见的客观公正性。三是受专家意见书的限制。目前,法律专家意见书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结论式的,另一种是陈述式的。前者是只给出案件的论证结论和相关理由,并不展现论证过程,而后者则是所有专家即席发言的全程记录。前者在已作出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中占据绝大部分比例。但是在对待重大疑难案件时,最能让当事人与其他民众接受的内容不是案件的结论,而是其内容翔实,逻辑缜密的论证过程,缺乏这种论证过程,也就缺少了最能让法官有所启发的部分或者说让当事人双方与民众信服的部分,此时的专家就会给人这样一种印象:所谓的专家不是靠自己的法律专长来解决法律问题的,而是靠专业权威、话语霸权来“逼人就范”的。况且法律专家参与论证会往往是有偿的,久而久之,专家在民众与法官的心目中就会成为一种发挥作用,享受利益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特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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