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中的“三要”与“三不”

立法中的“三要”与“三不”


房保国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 立法
【全文】
  立法中的“三要”与“三不”
  房保国
  近几年来,对于违章行人“撞了白撞”、“轧死活该”,违章停车要交纳200元拖车费用等等举措成了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时的一贯做法。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公安部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进行审议,以后又进行了三次讨论,该草案有望于2003年10月28日交付表决。经过审议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百姓利益出发,维护车主利益,增强权力监督制约,充分吸取了各地在交通立法上的经验和教训,凸显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色彩。
  从广义上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一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从本质来说,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制度性分配。不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性立法,还是国务院部委、地方人大及其政府的部门立法和地方性立法,都应坚持“三要”和“三不”的基本原则,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所谓“三要”是指对法律制定整体上的积极要求,具体说来:
  一是要坚持合法性。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下位法应当要遵循上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能老是强调“部门特色”和“地方特色”而越权立法。比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来说,就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整体性的规范,而不能由各地政府自行其事。
  二是要坚持合理性。立法应保护弱者,坚持以民为本,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体现正义、公平等理性的要求。例如沈阳、上海、济南、武汉、海口等地对于违章行人“撞了白撞”的规定就很不合理,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那么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应当实行过错举证倒置规则,体现对人文的关怀,而不能简单地以“撞了白撞”了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