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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实证和法理探析——兼对已有的讨论和评价进行反思

私人侦探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实证和法理探析——兼对已有的讨论和评价进行反思


胡绍宝


【关键词】私人侦探  必要性  可行性  反思
【全文】
  我们谈及司法改革、侦查模式的选择与构建时,私人侦探业的存在与发展应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发端于19世纪中叶,几经周折,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近来又有向大陆法系国家渗透的趋势。作为私力救济的手段,它与公力救济并非“水火不相容”,尤其对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欺诈防治方面更是有着独特的价值。我国侦查体制从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拒绝“福尔摩斯”的观念也根深蒂固,但这不应该妨碍我们去理性的反思私人侦探业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私人侦探业的历史与现状的考证与分析(由于论述这方面的文章很多且多属客观史实问题,因而没有过多讨论的意义和必要,故而笔者在此略作不论)我们已经现而易见地认识到私家侦探业的存在已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中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北欧、南美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就连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如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可以说,私人侦探,已经成为世界性的事物。
  私家侦探业在我国也潜滋暗长的发展着。如武汉出现“私人侦探所”,据香港《文汇报》2000年7月6日报道:一家类似于“私人侦探所”的公司,一个多月前在汉口花桥一村的“广水大楼”挂牌。市工商局核发给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的名称是:武汉某某咨询事务调查有限公司;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而著称于中关村的“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接受国内外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的委托,代理权利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包括“侦察诱饵”的运用,帮助权利人尽快提供权利凭证,出具鉴定等工作,到目前已经完成百余件调查和咨询事务。上海、南京、沈阳等大中城市“私家侦探”以“调查事务机构”的名义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人们生活中,并且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社会及法学界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私人侦探业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有适于其生长的“土壤”。我们现在是否已经拥有这样的“土壤”呢?这就需要对私人侦探业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其有存在的必要性,原因在于私人侦探业已成为一种社会的现实需求和法治的发展要求。因为私力救济的私家侦探与公力救济机构相比具有独特的作用,这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消弥公力救济之漏洞。比如,它使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可能得以更全面的维护;第二,更充分地发挥事前预防的功能,尤其是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并且在节约诉讼成本与保障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下面分别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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