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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学者对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区分是明晰而准确的,即将社会关系划分为自然的或物质利益的关系和法律调整该关系或该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这些基本原理,运输合同关系首先应是自然的或物质利益的关系,即根据运输生产的性质,在运输承运人、运送的人身或物品以及旅客和托运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才是由法所调整这种关系而成为合同法律关系。
  法不能调整全部社会关系,民法不能调整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亦不能调整全部经济关系。任何部门的、特定的法只能调整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就运输合同法而言,其调整的对象只能是运输合同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在理论上区分两种不同的运输合同关系,对运输合同法律研究有特殊意义。因为,法律不能调整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只是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运输合同的法律研究,一方面要对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从而认识法对运输合同关系的调整机制、调整方法、调整效果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对运输合同法调整对象的研究,通过跨越法律规范的局限对这一特定社会关系的研究,才能认识以运输合同法调整运输合同关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及调整的范围等基本问题。
  区分两种不同的运输合同关系,还有基本理论上的意义。我国法学基本理论一般都把凡是有相应法律规范规定的社会关系称为法律关系,把有相应规范规定的人的行为称为法律行为,甚至把违法行为也称之为法律行为。《民法通则》把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可以说是对这个问题上剥去了一层迷雾,对我们研究具体社会关系及其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系统论方法,运输经济关系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运输生产力是由运输劳动者、运输劳动对象和运输劳动资料所组成的,运输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运输生产关系与运输生产力一起构成这一社会的运输生产方式。运输生产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该社会的运输法和运输合同法,因此,从特定的运输经济关系入手研究运输合同问题,而不是从抽象的法的角度去研究,会更有理论意义。
  3、运输合同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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