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运输业生产并不是封闭在单一运输方式中进行的,每一运输过程的起点和终点,甚至这一过程的许多中间点都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起点、终点或中间点相联接。在平面上,各种运输点、站和线路纵横交叉;在空间上,各种运输方式从空中、地面(水面)到地下,形成立体网络。运输方式的交叉立体状态决定各种运输合同关系应当是有机联系、协调一致的,任何脱节和孤立都会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运输生产的这种特性、便决定相对独立的各种运输合同关系必须互相适应,有机、辨证地统一到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系统中。换言之,各种运输合同需要有统一的运输合同制度,各种运输合同虽然因其生产方式的区别而相互独立,但终究不能脱离运输生产关系的普遍联系而水火不能相容。
  现代市场经济早已打破国界,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任何分类、划分以及研究、分析,都无法排斥国际因素。运输工业生产的触角早已伸向世界各地,运输生产对世界性的物资贸易以及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作用也已被世人所认识。但是,国界总是存在的。国界也是划分运输经济关系类别的一种标志。国内运输、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国际运输)、涉外运输合同(国际运输合同)是差异巨大的事物。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之内的运输事务受该国国内法的调整,而国际运输活动则受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范。
  但是,日益普遍化的国际经贸关系使某一特定物品经常要跨越多国国境运输,各国的运输法和运输合同法的冲突亦变得日益尖锐和复杂,国际运输法和国际运输合同法统一的问题亦必须研究。
  2、运输合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运输合同是运输经济主体间的基本联系形式。运输合同法是这一经济联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在运输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运输合同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由此看来,运输合同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经济关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则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意志关系。研究运输合同的法律问题,就是以运输合同关系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一部类的经济关系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而总结法律反映和调整这一特定社会关系的规律、特点和方式。
  传统上把运输合同关系划入民商法调整范围。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运输合同关系又受经济法的规范。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合同关系作了一般规定,《经济合同法》则规定运输合同为经济合同之一种。《海商法》、《航空法》作为特别法则对海上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运输合同法能否自成体系?是否构成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与其他合同法以及法的部门的关系如何?运输合同法调整哪些运输关系、如何调整?这一切问题的答案,不能从现行法本身去寻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