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的状况是由三大因素直接决定的。第一是运输量,即运输物品的数量所形成的运输市场需求,是决定运输业状况的原始因素。没有运输量的压力推动,运输业就无法形成,运量的大小决定运输业的发展规模。第二是运输工具,运输业形成的物质条件在于各种新式运输工具的运用和巨额投资所形成的运输设施和线路。第三是社会劳动的专业化,表现为大批以操纵运输工具为生的劳动者的出现。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和设施与运输劳动力相结合,形成运力,运力和运量形成运输市场中供求矛盾的二个方面。
从交通史的角度来看,运输工具往往起着先导作用。每当新的运输工具发明运用以后,都会带动运输设施和线路出现,并刺激运输量的增加。
各种不同的运输工具在运用过程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运输关系。时至今日,汽车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等运输经济关系的形成,都是以所采取的运输工具为依据的。各种不同方式的运输所依据的生产技术条件有很大不同,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的生产技术特征又导致国家分别采取不同的干预政策,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制度,有着不同的法的体现。例如,以汽车为运输工具的公路运输,国家干预的程度普遍比铁路要低得多。铁路运输由于其采用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运行,有运量大、速度快的特点,从而在一国以内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影响比其他运输方式更为明显,因此,国家一般要对铁路运输实行严格的控制和干预,甚至全部实行国有化。
不同运输方式所带来的国家的不同程度的干预,导致相应的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形成不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制度。然而,单就运输生产中各方当事人的联系形式--运输合同而言,一方面,它依据各种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具有各不相同的特性,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另一方面,既然是合同关系,它就不能不受合同关系原理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受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合同制度的制约。但是,传统的一般的民法合同制度在已经发生巨变的社会条件下,即运输规模庞大、运输活动日益复杂化的条件下,已经不能完全适用运输合同关系规范的需要。
所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各国就开始对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制定单行法规,弥补一般民商合同法的固有缺陷。“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一定社会的生产形式和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总是统一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的关系也应是统一的。因此,现实中的合同法和传统的合同法原理,仍然是分析运输合同中必须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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