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商品经济发展到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即所谓现代市场经济的时候,国家对交通运输进行了更为完全彻底的控制和干预,运输成为完全的公共事务,运输线路开辟变更、设施建设、运价、当事人资格等等,一切都取决于国家意志,当事人毫无自由意志可言。
  与垄断同时发生并对契约自由原则起到同等限制作用的另一个因素,是运输关系的国际化。蒸汽机所带来的工业革命始终没有一刻停滞,交通运输工具日益发达,世界各地之间的距离日益缩短。与此同时,全球市场日益形成,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发生频繁,各国之间的相互需要日益强烈。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科学技术在交通中的大量运用导致统一的技术规则的产生。运输不再完全是一国的国内事务,而是具有了强烈的国际性。
  运输生产的国际化更加突出了国家意志的作用。在具体的运输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必须服从或让位于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在国际领域中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一国在行使自由意志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他国的意志,在许多情况下必须妥协、让步。这些妥协、让步最终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形式予以体现。我国台湾省成功大学教授刘承汉先生认为,交通运输是为国家与国家接触开其先河,交通运输行为规则,亦为国际法之前驱。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成立,下设交通运输委员会,其职责是推行陆上运输的国际交通技术和运输业务规则。海上运输方面,则国家意志的体现尤为普遍,航空运输亦是如此。
  运输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限制有着深刻的市场经济原因。在垄断条件下,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密切的国际市场联系需要国家扩大职能范围,负起调节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责任。缺乏国家的积极干预,市场经济就会陷入一片混乱。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刘瑞复先生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国家作为经济主体的变化,以及他律性经济关系的需要,是新的法(经济法)现象产生的前提。这种“新的法现象”首先是表现在对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限制。在运输合同领域,由于运输业从一形成就不是私人事务,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真正的合同自由。由于当事人之间固有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国家垄断或者是国家参与的垄断,运输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取得了国家代表、国家代理的“公用企业”资格,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屈从于次要地位,所能够做出的选择,只能是要么运,要么不运。在许多情况下(例如战争物资的运输),当事人连这一点选择权也没有。
  (三) 关于运输合同法律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问题
  1、运输合同相关因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