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因素是运输对象问题。狭义的运输仅指人身和物品的运送。物品包括所有的有形物,物品运输的实质是生产活动,这一点已无疑义。但是,人身运输的实质又是什么呢?从形式上看,人身运输就是人借助运输工具在空间上的移动,这与物品运输没有什么不同。然而,物品运输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而人的社会属性在于其是劳动者,是现实劳动者,或者未来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或者曾经是劳动者(离退休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论人的旅行目的是什么(出差、观光、探亲),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学的观点分析,他或她都是劳动力的流动。劳动者作为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其所属劳动力的性质与其它商品本质相同。所不同的是,首先,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必须在所有者将其出卖以后,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实现,“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即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其次,“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范围内进行的。”第三,“劳动力的价值,像任何别一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商品,也就是再生产这种特别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但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中包括劳动者本人、子女的费用和劳动者受教育训练的费用。在这一总和中,应当包括运输的费用。不管人们是否承认,人身运输与商品运输一样,是劳动力生产过程在劳动力流通过程中的继续,因而也具有运输生产的性质。劳动力必须进行空间上的移动,才能开始其消费,即表现其使用价值。所以,人身运输和物品运输,仅从运输生产的角度考察,二者并无性质的不同,二者的唯一区别,在于人身运输中,一方当事人,不是把自己所有的一般物品交付运输,而是把自己所有的劳动力载体--自己的身体交付运输。
(二) 关于运输合同原则问题
商品经济关系中,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基本联系形式是合同。在历史上,流通领域和商品交换领域一样,曾经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在那里行使统治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以此推理,运输经济关系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相互关系的具体内容,自由意志共同的法律表现就是运输合同;运输关系当事人都以商品(或劳动力)所有者的资格发生关系,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即表现为以运费换取人身或物品的运输;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取得了上法律上的平等的表现形式(此点在下边论及),英国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法在这里的作用就是私人利益,实现“避苦求乐”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运输关系如同其他经济关系一样,表现为合同关系。但是,运输与其它商品交换领域的最大不同,是契约自由原则从一开始就未能真正地、普遍地实行。即使局部、个别运输领域内实行过的话,它也迅速地被国家意志所取代。因为,运输作为新的投资领域,其对资本的吸引力要比其他领域更为强烈,资本的大规模集中导致垄断的迅速形成,继而对整个社会的全部生活发生重大影响,国家便迫不及待地将运输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例如,英国第一条铁路1825年通车,英国政府随即就颁布了铁路条例,规定:铁路应公开给一切人使用;采纳通行税最高限额表和最高运费价表;股息最高额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