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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上述运输价值规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具有普遍意义。这些规律虽然不能自然转化为法的现象,但必然对运输法发生某种质上的作用。但是,仅从价值角度分析运输现象,还不足以明晰其全部特性,还无助于分析交通运输法和运输合同法律问题,为此,还需要考察运输的其他相关因素。
  诸相关因素中,首要因素是运输需求与运输发展的关系。运输作为独立的、特殊的生产部门,其发展状况如何,受社会需求的直接制约。运输活动本身明显呈现出商品生产特性,社会需求的是人和物的移动,运输工业出售的就是这种人和物的移动。前者决定后者,后者适应前者。在运输市场中,同其它商品市场一样,要受供求关系规律的制约。运输发展为其它商品生产和交换提供物质条件,其他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刺激交通运输的发展。但较为特殊的是,运输生产与其他单一商品生产的供求关系表现及其意义有所不同,一方面是运输生产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具有同一性,运输的使用价值只能在其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另一方面,虽然运输生产不可避免地受普遍的供求规律的制约,但运输生产的发展对社会需求,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刺激特别强烈、持久和普遍。当然,这种刺激的发生往往以技术革命、运输工具的改良为条件,例如,蒸汽船的出现刺激了航海贸易和产品出口,飞机的问世创造了空中交通和空中运送。因此,运输业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人们所谓的“先行作用”。
  运输设施建设投资是第二个相关因素。运输业自形成的那一天起,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巨额设施建设投资从何处来。从交通发展史看,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单一的私人资本都不可能完成诸如铁路、公路的设施投资建设。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运输建设投资,是依靠股份制度、公司制度将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而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扮演了投资者、建设者的角色。就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政府从来就没有对运输业实行过什么“自由企业”制度。之所以如此,不仅仅在于运输业的经济意义,而且还在于运输业对一国的军事战略、公共安全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从世界战争史上看,运输都是战争各方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从更远古时期看,交通运输的唯一目的是为战争和国家政权服务。交通运输的发展与人类战争密切相关。其次,是由于运输业是全部社会生活的纽带,与人民大众息息相关,运输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性。为了表明政府的“人民性”,实质是为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政府不得不担负起运输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的公共职能。这一特性表明运输在整个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具有“基础作用”,反映在上层建筑领域内,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是全面而又彻底的,进而决定了运输法和运输合同法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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