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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生产过程的运输是指独立个别的企业内部的运输,如使用输送机、起重机、提升机具、各种车辆、车间轨道、厂内道路、专用铁路、管道、架空索道等进行的运输,这种运输是特定产品生产直接组成部分;流通过程的运输,即专业运输,或称公用运输,是指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即企业之间、产销之间,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业所完成的运送工作。
  生产过程的运输和公用运输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可能是相同的,运输中使用的方式、手段、工具也可能是相同的。但二者各具不同的特性,前者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的直接组成部分,而后者则脱离了原生产过程成为一个独立的过程。换言之,流通过程的运输是专业化劳动,是社会生产分工所形成的新的生产过程。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导致运输活动的专业化。如果是特定产品的原生产者自己进行运输,不管这种运输的距离有多远,方式如何,它都不能脱离原生产过程,是原生产过程的有机构成部分。
  公用运输之所以能够形成并独立,基本原因是运输过程必须付出高额代价。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交通运输工具的更新,同时由于产品的商品化和远方市场的开拓,便运输规模不断集中扩大。结果是减少了单个商品的运输费用,但却大大增加了用在商品运输中的社会劳动,既包括活劳动又包括物质化劳动,最终形成了运输生产部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运输生产工业,形成了特殊的运输关系,导致上层建筑领域内出现新的分支,主要体现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产生,以及形成了新的法的制度,即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运输业所发生的基本经济规律与其他生产部门基本上是相同的。所区别的是,这一独立产业部门的产物不是任何新的物质产品,不是任何商品,而是一种“服务”。“运输工业所卖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更。由此生出的效用,是同运输过程(运输工业的生产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人和商品是和运输工具一起旅行的。这种旅行,这种场所变动,也就是用这种工具进行的生产过程”。
  这个过程虽然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服务”,但“服务”的概念根本不能揭示运输生产的特性。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商品的买卖、分类、包装、保管、储存等,都是商品形态变化所需要的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仅仅是实现商品价值的费用,或者说是价值由一种形式转移到另一种形式的费用,这些费用不能追加到产品中去而成为商品价值。但是,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则不同:产品总量虽然不会因运输而扩大,但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必须在其消费中实现,所以产品的位移变化是普遍的、必然的现象,这就是运输工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于是运输业与商业、服务业既使不划地为牢,也有天壤之别。这一区别是运输法包括运输合同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
  运输业生产的特殊经济规律主要是:第一、“商品运输一定距离所需要的死的和活的劳动量愈是小,劳动的生产力就愈是大;反过来,也就相反。”第二、“由运输业加入到商品中去的绝对价值量,与运输工业的生产力成反比例,与所经的距离成正比例。”第三、“由运输费用追加到商品价值中去的相对价值量,与商品的体积和重量成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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