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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与成都工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中价款争议的法律意见书

  ⑵、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700万元,按通用条款23.1款的规定,应是对中标价格的照搬,而实际上也是如此。但依前述,整个招投标都是无效的,此合同价也应无效。
  ⑶、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将招标书报价单中的18项内容按蜀通公司的单方报价379元计算,实际上是将在合同文件中效力最低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置于任何其他合同文件之前。
  ⑷、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2001年12月29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其未与2001年12月31日合同发生冲突的部分,仍是有效的。蜀通公司仍应给工信公司4%的优惠。
  3、对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几句评语
  ⑴、该审计报告表明华夏会计师事务未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相应的规定,不熟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⑵、实际上,审计报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为根据之一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华夏会计师事务既不是审计机关,也不受他们的委托。以本律师的陋见,华夏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该援引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出具的应是审核报告。
  ⑶、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中未说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方面存在的异议,应视为不足。
  Ⅲ、解决争议的方案
  综合以上对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合同价款之争议的分析,建议蜀通公司采用以下方案:
  1、为了避免争议双方的两败俱伤,应力争通过与工信公司谈判解决争议,本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谈判的根据。
  2、如果谈判不成,建议提起仲裁。
  是否提交仲裁,可考虑下面的计算(以最低索赔要求150万计):
  仲裁受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最高约为2万,加上仲裁中的案件处理费,就算翻倍,为4万。再加上委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总计应该不超过10万。
  以本律师的估计,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当在50%以上,因此,最低索赔期望值为150*50%=75万。
  75万远大于10万,因此,是可以考虑提交仲裁的。
  (注:本法律意见书以蜀通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基础,蜀通公司应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及全面性负责。石亚西律师对本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负责,其他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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