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蜀通公司与工信公司就招标书报价单中的18项内容是该按单方报价379元,还是该按《四川省二000年定额》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发生争议。争议金额高至3877379元,按蜀通公司最坏的计算,低至150万元。
Ⅱ、对双方争议的分析
1、招投标活动的无效
⑴、按招标书的规定,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无效。蜀通公司的投标书及报价理当无效。
⑵、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于2001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同,因⑴未达到“双方签字盖章经鉴证后生效”的条件,⑵发生在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当无效。即便该合同具备效力,因双方又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故合同效力应以后者为准。
⑶、工信公司接受蜀通公司379元的单方报价,违背招标书中所规定的经济评标办法,实质上采用的最低投标价法,但379元的单方报价显然低于成本,因此工信公司违反了《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合⑴、⑵、⑶,工信公司的整个招投标过程都是无效的。据蜀通公司的反映,整个招投标过程其实是在走形式,走形式在此翻译成法律语言,即无效。
在整个招投标无效的情况下,工信公司应该重新招标,或直接委托承包商(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工信公司实际上选择了后者,这就是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达成的“补充”合同,进而有2001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2、对2001年12月31日合同的说明
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2001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采用的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在专用条款第2条中,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1款解释。
通用条款第2.1款规定,“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⑷本合同专用条款,……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特此说明:
⑴、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的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和作为范本供签约方选用的专用条款。因此,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700万元只能是参考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应按专用条款第23.2款进行。